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2024年1月20日,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持召开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议,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厂址由“东莞市长安镇新民路165号兴顺科技园B栋1楼A区(坐标:北纬22°46′33.682″,东经113°46′58.365″)”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西路142号14号楼(坐标:北纬22°46′12.292″,东经113°44′54.278″)”。迁改建项目增加投资额50万元,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250万元,占地面积为17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50平方米。项目迁改建后主要从事自用模具、LED光学透镜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自用五金模具50套,LED光学透镜188万件。
设有员工人数3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全年运作300天,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17年1月10日填报了《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号:东环建〔2017〕2501号。
项目于2021年委托深圳市怡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2年8月23日取得《关于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为:东环建(2022)8430号。
项目于2022年9月20日完成自主验收,形成《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项目于2020年8月11日首次进行排污登记,并于2023年11月29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4419005829757713001X。
2023年8月委托深圳市德瑞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于2023年11月28日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审批同意,取得“关于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批复文号:东环建[2023]13775号。
项目环保设施于2023年12月21日完成。
项目于2023年12月21日开始进行调试。
于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委托广东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
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四)验收范围
项目生产设备均已进厂,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整体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对比,项目无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项目迁改建后生活用水量为350t/a;项目迁改建后生活污水排污系数按0.9计,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15t/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放;
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大水磨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不外排。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二)废气
1.1注塑、镭雕工序
有组织排放:
项目注塑、镭雕过程由于塑胶新粒受热熔融,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项目已将注塑成型、镭雕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每台注塑机、镭雕机工位处设置一个吸风罩收集废气,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
无组织排放:
项目注塑、镭雕工序中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采取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其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4.0mg/m3。
1.2臭气浓度
注塑成型、镭雕工序中除了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该类异味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注塑成型有机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1.3破碎、混料废气
项目在破碎、混料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在加强机械通风的情况下,破碎工序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噪声
做好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周边无声环境敏感点。
(四)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员工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
(1)金属碎屑及边角料:项目进行机制加工工序时会产生金属碎屑和边角料,产生量按原料用量的0.5%计,项目年外购钢材10吨,故金属碎屑和边角料的产生量约为0.05吨/年,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本项目金属边角料及金属碎屑的分类代码为:292-006-09,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2)废包装材料:项目所用塑胶原料采用包装袋储存,故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包装袋,包装规格均为25kg/袋,每个包装袋平均重量为0.03kg,项目原料用量为188t/a,则项目废包装袋年产生量约为7520个,则项目废包装袋产生量为0.22
(3)塑胶边角料、次品: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产生量约为塑胶料用量的2.70%,塑胶料用量为188t/a,则塑胶边角料及次品产生量为5.076t/a,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本项目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的分类代码为:292-009-06(001),收集后经破碎回用于生产。
(2)危险废物:
1)废火花油罐:项目生产过程中有火花油罐的产生,火花油罐产生量为0.002t/a。废火花油罐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属于编号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2)废切削液罐: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切削液罐的产生,项目废切削液罐产生量为0.006t/a。废切削液罐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属于编号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3)废火花油:项目机制加工过程中产生少量的废火花油,火花油在设备内循环使用,日常根据损耗情况,定期添加补充更换;项目迁改建后需每一年对火花油进行更换一次。项目火花油使用量为0.1吨/年,产品带走20%,则项目废火花油更换量为0.1×(1-20%)=0.08吨/年,废火花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编号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经妥善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4)废切削液:项目机制加工过程中产生少量的废切削液,切削液在设备内循环使用,日常根据损耗情况,定期添加补充更换,迁改建后需每一年对设备内的切削液进行更换一次。项目切削液用量为0.1吨/年,产品带走20%,则项目废切削液产生量为0.1×(1-20%)=0.08吨/年,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编号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经妥善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5)含油碎屑:项目机制加工过程火花机、CNC需使用火花油、切削液,因此加工过程会产生少量含油金属碎屑,含油金属碎屑产生量为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可知,含油(废火花油)金属碎屑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含油(废切削液)金属碎屑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6-09)。
6)废活性炭: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活性炭饱和后需要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废活性炭表面、内部附着污染物,可能具有毒性。活性炭产生量为3.8t/a,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版):编号为 HW49,废物类别—其他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
7)废空压机油: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空压机由于长时间使用需要定期维护,本项目空压机设备初次使用时需添加空压机油,且每季度需对设备进行空压机油更换补充,每次更换的空压机油量为0.0125t,则废空压机油产生量为0.05t/a。废空压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编号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17-08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8)废空压机油桶:项目所使用的空压机油包装规格均为10kg/桶,本项目空压机油使用量共为0.05t/a,则会产生废空压机油桶5个,包装规格为10kg的油桶的重量按1kg/个,则废空压机油桶产生量为0.005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编号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08的危险废物,妥善收集后交由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3)生活垃圾:项目生活垃圾主要成份是废纸、布类、皮革、瓜果皮核、饮料包装瓶等。1公斤/人﹒日×35人=35公斤/天,即10.5吨/年,由环卫部门运走。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房配置三级化粪池,经处理后项目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项目冷却用水、大水磨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
项目产生的废水防治设施符合《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
2.废气治理设施
项目注塑、镭雕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已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风机风量约为10000m3/h,排气筒高度20m,未收集无组织排放部分呈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达标。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根据广东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DJ(验)字(20240105003)),检测结果:达标。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可行的。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危险废物储存房、已设置生活垃圾存放点。危险废物与资质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固体废物已与专业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服务协议》。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根据广东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TDJ(验)字(20240105003)),生活污水检测结果:达标。
2.废气
根据广东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DJ(验)字(20240105003)),废气检测结果:达标。
3.厂界噪声
根据广东通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DJ(验)字(20240105003)),噪声检测结果:达标。本项目对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情况达到验收标准。
5.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无SO2、NOX产生,生活污水中排放的CODcr(0.063t/a)、NH3-N(0.0063t/a)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产生的VOCs(0.1861t/a)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环境质量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六、 验收结论
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报告表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建立了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经验收工作组讨论,对项目验收结果为:同意通过验收(合格)。
七、后续要求
(1)、加强对环保设施额日常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精心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使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和职工培训,保证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八、验收人员信息
见附件: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签名表
东莞市灯锋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