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F11161327/202307-00008 | 信息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 发布机构: |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文 号: | 濉环行审〔2023〕23号 | 关键词: | 批复 |
| 内容概述: | |||
关于《淮北瑞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包装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淮北瑞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瑞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包装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瑞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平方包装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与红枫路交叉口安徽宝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C栋,总建筑面积3463.2m2,建设包装盒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环保等辅助设施,建成后年产500万平方包装盒。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环保投资为200万,占总投资的4.0%。项目代码:2303-340621-04-01-903649。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运营期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安徽宝隽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印刷及覆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附录A中表A.1相关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0.275吨/年)。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纸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洗车水、废抹布及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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