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营业执照:应答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应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致。
2.2纳税资格:应答人须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须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国家税务总局查询截网图或以往开过的增值税专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须同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税务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3.业绩要求:因本项目采购金额较小应答人仅需提供(近三年)自2020年5月1日至递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止关于类似项目的转账凭证(附情况说明)或业绩.应答人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文件,提供不全或提供不清晰视为无效。
2.4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1、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经营异常名录,3、失信被执行人,4、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税收违法”记录名单;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中无记录,在“行政处罚信息”中不存在影响本次项目履约能力的行政处罚记录。
备注:(针对供应商未提供查询截屏的,评审委员会可通过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进行审核)。
2.5其他说明事项:(需单独提供承诺书)
(1)应答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影响正常经营的;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中选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安全及事故责任、质量问题、犯罪行为的;被纳入西藏移动禁止合作负面行为清单中。
(2)应答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应答:单位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控股的不同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或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3)各应答人必须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采购人保留核查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各应答人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
(4)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6)应答人承诺遵守中国移动西藏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备注:以上6项需做书面承诺,未承诺视为资格条件不符合。。
2.6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提供承诺函)。
备注:上述资格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相关复印件/扫描件的,应清晰并方便辨认,若不清晰难以辨认的,均不予认可,将导致应答被否决。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