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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01 09:16 浏览次数:124
  • 类别:
  • 单价:电议       身份认证: 未认证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地区:内蒙古 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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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详情介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7-31


呼环政批字[2020]120号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

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盛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欣诚达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东街,租赁绿地腾飞大厦商业2号楼4层,建筑面积为1500m2。项目建设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微生物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土壤处理室等科室以及办公室、实验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辅助工程,主要进行环境检测、节能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咨询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万元,占总投资3.1%。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验室产生废气的实验操作均在通风厨内进行,有机废气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标准限值、酸性废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由楼顶排气筒排放。

3、加强水环境保护。实验过程产生的不含重金属试剂和有机试剂的实验废液及冲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经项目自建的实验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废纸箱、废包装、未接触试剂仅进行物理分析的土壤样品等一般固废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

6、严格危险废物的贮存和管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消耗品和实验废物、检测废弃样品、废试剂、含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检验废液和冲洗废水、废树脂、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由符合标准的容器分类盛装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须建设足够容量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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