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4
项目名称 |
年产4700吨印刷品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六角亭路15号(湖南兆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 |
建设单位 |
湖南拓之美印刷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伯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湖南拓之美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六角亭路15号(湖南兆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内),占地面积6264.42㎡,用于年产4700吨印刷品建设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生产废水。食堂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的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入浏阳河;生产废水经冲版废水和显影液废水处理一体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生产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印刷、胶装、覆膜工序产生的VOCs、裁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食堂油烟。印刷、胶装、覆膜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经集气罩收集经过滤棉+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通过29m高排气筒排放,根据《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可知,表1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中包含苯、苯系物、NMHC、颗粒物,无VOCs的限值要求,其中NMHC的排放限值为70 mg/m3,由于本项目油墨不含苯、苯系物,印刷过程中无颗粒物产生,因湖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 中NMHC的排放限值为50 mg/m3,本项目从严要求,非甲烷总烃、VOCs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 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及表2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相关要求;裁切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裁切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无组织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措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噪声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噪声均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距离减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通过收集后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废印刷版经清洗晾干后交由原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废纸边、不合格产品、废机械配件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显影液渣、废滤芯、废油墨桶、废润版液桶、废洗车水桶、废显影液桶、废油墨抹布、废橡胶手套、废油墨、废机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紫外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应在符合危险废物存放标准的场所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满足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清单,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410100 联系电话:0731-84872352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4日-4月21日) |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年产4700吨印刷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