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0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1万吨石英硅材料及石英坩埚项目
|
淮安市涟水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纬十路8号 |
江苏亿能石英有限公司 |
建成年产高纯石英硅10000吨、石英坩埚20000套。
|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破碎、水磨、筛分、水淬等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回用标准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要求;浮选废水、酸槽浸泡废水、石英坩埚纯水洗废水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达薛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薛行污水处理厂。薛行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中表2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4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本项目产生废气环节主要包括高纯石英硅生产废气、石英坩埚生产废气、罐区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石英硅废气主要为高纯石英硅生产过程中酸浸泡产生的酸雾废气、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干燥废气、包装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废气,石英硅生产车间为车间一、车间二。石英坩埚生产过程中投料粉尘、酸洗酸雾,位于车间四。车间一HCl、硫酸雾、氟化物、颗粒物,经2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车间二HCl、硫酸雾、氟化物、颗粒物经 2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4m高排气筒排放。车间四氟化物经 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干燥过程颗粒物及酸槽浸泡、酸洗过程中产生酸性气体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限值要求,厂界酸性气体及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表2排放标准值。 3、本项目主要的高噪声设备为破碎机、振动筛、棒磨机及原辅料、产品厂内运输噪声等。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3 类”的排放限值。 5、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磁选杂质废电极棒、废模具、模具维护铁渣、切割边角料、不合格坩埚、沉淀底泥、废渗透膜、废水处理污泥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为废酸、废氢氟酸、废过滤膜、废机油及含油抹布,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文)及《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 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2015 年 5 月 4 日修正);所有固废零排放。
|
2 |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线束15万套、连接器800万件、电源分配单元(PDU)5万套、装配储能电池(PACK)4GW。 |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港口路东侧与兴隆路南侧交叉口向东50米 |
江苏安之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建成后年生产5万平方米硬质聚氨酯隔热板的规模。
|
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强排水、生活污水。其中,循环冷却系统强排水定期排入区域污水管网,接管至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初步处理后接管至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祁六沟,最终汇入公兴河。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等级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及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含烘干)废气、破碎废气、危废仓库废气、装配打胶有机废气、焊接烟尘(含锡及其化合物)、维修机加工粉尘。其中,注塑(含烘干)废气在注塑机/吹塑机熔融段设置出气口收集、危废仓库废气在危废仓库墙面安装接外管道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排气筒FQ-1排放;焊接烟尘(含锡及其化合物)通过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废气、装配打胶有机废气、维修机加工粉尘及未被捕集的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注塑废气及破碎废气中NMHC、氨、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及表2中标准;装配打胶、危废仓库废气中NMHC、维修区钻孔颗粒物、焊接烟尘、锡及其化合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中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注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及泵、风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场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废有次品、废纸板塑料、焊渣、收集尘、边角料、废润滑油、废化学品包装、废油桶、废活性炭。其中,次品、废纸板塑料、焊渣、收集尘、边角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化学品包装、废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生活垃圾处理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8239207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