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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3-10 16:07 浏览次数:89
  • 类别:
  • 单价:电议       身份认证: 未认证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地区:广西 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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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6号) 详情介绍
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改扩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6号)
2023-03-10 11:00

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性质(项目代码:2211-451421-04-05-70176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富林路1号(地理坐标:东经 108度 2分 7.48秒,北纬 22 度 28 分 24.52 秒)。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厂房建设,新增设备主要为三聚氰胺浸渍纸生产线的涂胶机、开卷机、制胶车间冷凝器、模温机、反应釜等设备。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3.0%。

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取得了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原扶绥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t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17〕33号),2019年12月11日取得了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t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项目竣工环保设施(固废)验收申请的批复》(扶环验〔2019〕17号)。2020年12月15日取得了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扶绥美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00万张贴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0〕71号),2021年11月15日通过年产700万张贴面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根据生产需要,拟在现有厂区原生产车间内新增2条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生产线和1套自用三聚氰胺胶水制胶生产线,并拆除车间内原有的贴面板生产线,建成后共6条三聚氰胺浸渍胶膜纸生产线,总年产三聚氰胺浸胶纸1800万张、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水2100吨。

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西南面80米的山圩农场三队。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浸胶、涂胶、烘干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加多元复合光氧催化等离子净化加活性炭一体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

2.制胶反应釜废气。反应物料经反应釜设置的冷凝器冷凝回流至反应釜中,未冷凝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车间产生粉尘、甲醛、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制胶废气中氨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新增反应釜及其他设备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反应釜清洗水回用于制胶,不外排。全厂无生产废水外排。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废原料包装袋(桶)统一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废纸边角料、残次品统一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由厂家定期维护、更换后回收处理;废胶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胶渣、废机油、废导热油用专用密闭容器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并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8-2008)3类标准限值,且厂区西南面80米山圩农场三队的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本次评价氮氧化物不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扩建后全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年排放量分别为1.454吨、0.167吨。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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