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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工业垃圾回收处理管理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447
   

上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市废管处:


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4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安全、稳定、达标处置,在征询各区县意见基础上,特发出本通知。


一、细化源头管理


凡需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垃圾,在源头收集存储环节中应落实如下措施:


1、备案需根据产生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备案证明签订收运合同。即产生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将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数量、去向等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表或证明。


2、分类凡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应落实源头分类,禁止与危险废物、负面清单废弃物(沪环保防〔2015〕419号)、生活垃圾等混合堆放。凡将未经备案许可的其它工业废弃物混入一般工业固废交付收运的,一经发现则移交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二、规范分类收运


1、物流计划各区域收运主体需将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的数量、收运车辆信息及收运合同意向事先报至属地区(县)绿化市容主管部门,在取得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生活垃圾物流计划同意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的还需由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将相关物流计划报至市废管处,经市废管处做好相关物流安排事项,并经市局环卫处认可同意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专车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运输车辆应实行专车专用,符合处理设施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作业前应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IC卡申报、安装,实行分类计量,进入中转码头转运至老港能源利用中心的,须散装进入码头,便于监管部门检查。


3、收运承诺与监管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明确对一般工业固废收运企业的监管要求:一是区(县)部门应要求收运企业落实一般工业固废合同执行、分类收运承诺;二是区(县)部门应落实对进入区(县)级中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垃圾的监管工作,凡发现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凡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收运主体取消其进入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物流计划;三是凡进入市级中转、处理设施的,由市废管处落实日常监管,凡发现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凡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则取消该区(县)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般工业固废物流计划;四是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如发现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混入危险废物或负面清单规定的一般工业固废品种、未经备案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应立即停止该收运主体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当地公安或环保部门依法处置。


三、理顺结算机制。


1、结算进入市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流程,由区绿化市容局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计量数据,每月将收运处置费统一缴纳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平台及市环境实业有限公司。直运至江桥焚烧厂处置费为243元/吨;直运至老港能源利用中心处置费为140元/吨;通过中转码头转运至老港能源利用中心的处置费为140元/吨,水运、码头卸力、压缩费共计167元/吨;环境补偿费参照生活垃圾标准执行。


进入区属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费结算由区(县)绿化市容局明确标准,收费原则上应高于生活垃圾垃圾处置费,上浮额度在20%以内。


2、付费责任一般工业垃圾收运处理费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单位应按照收运价格和处置价格全额缴纳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处置费用,具体收缴办法及流程由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及收运处置经营服务成本,协调制定。


四、加强环节监督。


1、全过程监管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一般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审核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般工业垃圾收运主体的相关信息时,应加强对产生单位源头备案情况的审查;应对承担分类收运的环卫作业企业明确作业标准,严格分类收运作业要求,强化对混装混运,尤其是负面清单工业固废、危险废物混装的法制教育;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将一般工业固废入场情况纳入现场监管内容,驻场人员对进厂一般工业固废的分类收运等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结果的应用;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情况的统计,并定期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2、移交市区两级绿化市容部门在一般工业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成分品质监管过程中,凡成分难以辨识时,应向同级相应的环保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应移交办理的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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