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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报废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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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回答
  • 肖光晓 2026-09-22 03:45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 孙睛静 2026-09-21 19:50

    很长,要慢慢

  • 葛传军 2026-09-20 07:35

    事项名称: 机动车报废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申报范围: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办理程序: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还应当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符合规定的,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受理凭证。(二)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属于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通知车辆管理所有关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签注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回收企业。(三)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所需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承诺期限: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收费标准: 汽车人工检验费50元。

  • 孙睛静 2026-09-19 21:00

    一般以使用年限和走行公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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