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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转移:原则上不鼓励跨省

发布日期:2021-03-08   浏览次数: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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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玮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网上实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受理、商请、回复、批准等活动。其中,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移出地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意见,同意转出的向接受地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接受地应在接到商请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危险废物的意见;移出地在接受地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是发展趋势,根据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转移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电子联单。删除了现行办法关于“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的规定,允许同一单位使用同一份联单在同一车、船(次)转移多个类别的危险废物,以简化联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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