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赣环固转〔2024〕186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本次跨省转移事宜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厅以(赣环固商函〔2024〕178号)文致函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征询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函复我厅,不同意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产生的300吨煤焦油(HW11,451-003-11)跨省转移至宁德市昌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决定对宜丰奥巴玛陶瓷有限公司申请300吨煤焦油(HW11,451-003-11)跨省转移至福建省事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