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4011320240523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5-23
发证日期:2024-05-23
| 建设单位 | 广州越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工程名称 | 番禺里仁洞村白地坑地块首期复建安置房工程BA0904019地块-19#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 【±0.000以上】 | ||
| 建设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里仁洞村白地坑地块 | ||
| 建设规模 | 311.49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56.87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 | ||
| 设计单位 | 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监理单位 | 广州越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磊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梅玉丽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黄育信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纪波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长青 |
| 合同工期 | 2024-05-25 ~ 2026-02-23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