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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厂房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4-05-06 08:49 浏览次数:97
  • 类别: 再生资源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4-05-12 08:49
  • 地区:新疆 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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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厂房建设项目 详情介绍
施工许可证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6531262024043002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4-30

建设单位 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分公司
工程名称 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厂房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 喀什叶城县
建设规模 1089.46平方米
合同工期 2024-04-29 至 2024-06-30 合同价格 230.0万元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新疆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李剑
设计单位 上海传承博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孙永宏
施工单位 喀什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姜国敬
监理单位 三信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赵明
工程总承包单位 喀什华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姜国敬
备注:单体信息中的6531262207180101-SG014、6531262207180101-SG015不再建设,本次总建筑面积1089.46㎡,竣工验收按单体编号16至20面积合计1089.46㎡计算验收。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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