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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祥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4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1日 |
广西祥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祥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401-451309-04-01-535956,位于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西片红星路与枢港路交叉口东北面,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9°9′41.111″,北纬23°41′57.966″。项目占地面积23.61亩,建设一条建筑石料生产线,年产100万吨建筑石料,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原料堆场、生产区及配套的生产设备,供水、供电及环保处理等设施。环保设施有沉淀池、化粪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67%。
项目工艺流程:原料由给料机通过输送带输送至清洗、筛分后,一部分形成建筑石料成品,其余原料清洗、筛分后通过输送带输送至破碎机进行细破,再由输送带输送至产品堆场。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建筑材料以及在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规范堆放、遮盖、洒水等措施;车辆设置帆布遮挡设施,定期清洗地面;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同时加强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河南污水处理厂处置;工程废水主要包括搅拌机清洗水等,经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机械操作时间的方法加以缓解,并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施工机械数量,要求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加强有效管理以缓解其影响。建筑垃圾主要有碎砂石,用于项目厂区道路的铺设,废铁皮和废包装材料等回收给废品收购站,不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原料存放和卸料粉尘、成品堆放粉尘、皮带传输粉尘、车辆运输粉尘以及运输汽车尾气。原料堆场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利用人工洒水喷淋减少扬尘产生量。加强对建筑石料表面进行洒水增湿处理和采取遮盖等措施,有效降低堆场粉尘。产品运输时采取洒水增加湿度并加盖篷布措施。确保营运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除尘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生产用水主要为破碎、筛选、洗砂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循环回用于生产或场内降尘、抑尘洒水,不外排。除尘喷淋废水全部蒸发至大气环境中;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符合《来宾市河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河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入红水河。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给料机、输送带、筛分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做好设备的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尽量完善设备的减震措施,为工人配备耳塞等防护工具;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泥渣、生活垃圾、废机油。沉淀池产生的泥渣定期收集后外售给制砖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集中到危险废物暂存间采用专用容器暂存,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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