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公司2024年绝缘地垫等废旧物资报废处置项目
GR2024TJ1000536
挂牌价: 2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24
其他类
资产类别
湖北省 宜昌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王文宇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8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智博
联系电话: 18515647976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49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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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 标的名称 | 清江公司2024年绝缘地垫等废旧物资报废处置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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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宜昌市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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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踏勘地址及踏勘联系人: 湖北宜都高坝洲工区物资仓库;田芳,07176316199; 湖北长阳隔河岩工区物资仓库:李明飞,07176315841; 湖北巴东水布垭工区物资仓库:张秋霞,07176317288。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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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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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姜德政 | 成立日期 | 1995-09-26 | |||||||||
| 注册资本 | 253,00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水利管理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420000177591096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承担清江隔河岩、高坝洲、水布垭水电站及技术经济指标合理的其它水电站的开发建设与生产经营;提供境内外水电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服务;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经营(需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及金属加工;供水、供电及维修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5058K | |||||||||
| 批准单位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3-15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报处理单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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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4-24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 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 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受让方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1%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7、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 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9、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0、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