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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4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1 13:38 浏览次数:113
  • 类别: 废金属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4-04-16 13:38
  • 地区:山东 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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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4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详情介绍
索引号: 113706870042701711/2024-01027 成文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4月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4-04-0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17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3301128

传 真:0535-3301128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山东核一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4】014号

2024年4月9日

樱之季节(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液体肥料生产项目

海环报告表【2024】015号

2024年4月9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4】014号

山东核一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位于海阳市开发区烟台街5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21度11分59.951秒,北纬36度44分33.594秒。该项目占地约50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达产后年产直径89~800mm,长1~5m不同型号胶辊2000支。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310-370687-04-01-974414),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根据海阳市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要求、《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要求及与海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纳协议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由海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密炼(含投料)、开炼、挤出、硫化工序环节分别配置集气装置,将集中收集的废气进入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集气罩集气能力,并对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营运过程中加强物料储存、输送环节管控,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产生,加强生产环节管控,提高工艺自动化和设备密闭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胶皮、废铁屑、废布袋等暂存于一般固废间,集中收集后外售。产生的除尘器集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7、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9、严格落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VOCs、颗粒物分别控制在0.0011t/a、0.0002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10、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4】015号

樱之季节(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液体肥料生产项目位于海阳市行村镇工业组团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35.291秒,北纬36度39分58.039秒。该项目占地约3999.6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成达产后年产微生物菌剂300t、水溶肥700t。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证明(项目代码:2312-370687-04-03-566570),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根据海阳市行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用地情况说明及海阳市自规局出具所属地块“三区三线”说明,符合行村镇产业定位及土地利用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降解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及与海阳行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签订污水接纳协议进水水质要求后,由海阳行村康达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复配工序固体物料投加时会产生少量粉尘,采用加强设备密闭、通过降低落料高差、优化进料方式、加快搅拌入料、加料后密闭搅拌罐的方式减少无组织粉尘的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项目复配、搅拌、包装工序采取搅拌罐等设备密闭措施,对大豆液、糖蜜液、海藻渣压滤液及产品在暂存过程采取加盖密闭等措施。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单独存放,统一收集后综合利用。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6、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7、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

8、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中,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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