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43000000/202404070000001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3-2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镇原县盛鑫荣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们上报的取水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原县盛鑫荣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启用镇原县城关镇五里沟柳树沟组集体建设用地(原宏基砖瓦厂)内机井取水。井位坐标为(N:35°43′26.993″,E:107°7 ′52.395″),许可取水量1万m3,用途为厂区人员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
二、你们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资源,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管理和节水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及时修复,在取水地点设立标识牌,做到取水点环境整洁、无垃圾、无水源污染。
三、请你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正常后5日内,及时提请我局申请现场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四、许可有效期为5年,在许可时限完成后,若需延续取水许可的,必须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
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镇原县水务局
2024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