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小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及五莲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三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于五莲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三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熔融挤出、破碎、投料混配等工序或设备产生的废气。破碎工序和投料混配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并入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还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量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 Ⅱ时段”排放限值。 加强项目无组织废气管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丙烯腈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量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规定的特殊浓度限值。 项目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须满足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五莲县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的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四)合理布置车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集中收集后外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统一收集后破碎回用于投料混配工序;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各类防护要求请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