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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069号)标的3:辽P09322

发布时间:2024-03-08 20:54 浏览次数:78
  • 类别: 废旧物资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4-03-14 20:54
  • 地区:辽宁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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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2069号)标的3:辽P09322 详情介绍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4DF100596 监测编号 GR2024DL1000353
标的名称 (2024年第2069号)标的3:辽P09322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0.5
公告日期 2024-03-08 公告截止日期 2024-03-21
现场展示时间 (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统一在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关集合。联系人:刘部长13942985822。)
网络竞价时间 2024-03-25 (自由竞价期开始时间:2024年3月25日15:30 限时竞价期开始时间:2024年3月25日16:00)
统一展示时间 2024-03-14至2024-03-14 (2024年3月14日上午9:00统一在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关集合。联系人:刘部长13942985822。)
废旧物资具体信息
名称 辽P09322 计量单位 台
规格型号 DD1030B 数量 1
详细信息

黄海轻型载货汽车

资产信息
资产概述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4台车辆分别转让。
交易条件
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1车辆证载权利人为辽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桃仙分公司,本项目评估报告显示,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上述车辆证载权利人未更名,实际权属为转让方所有。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机器设备、车辆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金开评报字〔2024〕第003号)。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该资产评估报告可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30%。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本项目交易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受让方在移动车辆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5)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保险到期(不含商业险,如商业险交接时未到期,转让方有权办理商业险的退保手续)、年检到期等情况,如涉及相关费用欠缴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违章情况,资产交接日前的违章处理及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日后(含当日)的违章处理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交纳完毕后,在资产交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7)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8)同意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后,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供与受让方名称一致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资产交接单》,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结算。(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处置方案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受让/竞买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
受让方/竞买人资格条件 无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1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账号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保证金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名称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官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邸长虹 注册资本(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企业类型 其他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1402MA0QEN8R1R 经营规模 大型
内部决策情况
经办人联系方式
项目咨询 管女士
咨询电话 15542525550
项目报名 普女士
报名电话 0411-65850523
现场报名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五楼
网上报名地址 www.daee.cn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材料名称 是否需要原件 是否需要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版 下载模板
其他附件材料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大连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大连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如对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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