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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冠云换热器+佳龙换热器+博利达换热器+雪浪合金

发布时间:2024-02-13 16:14 浏览次数:123
  • 类别: 废金属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4-02-19 16:14
  • 地区:江苏 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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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冠云换热器+佳龙换热器+博利达换热器+雪浪合金 详情介绍
拟批准公示-冠云换热器+佳龙换热器+博利达换热器+雪浪合金

发布时间:2024-02-01 14:26

2024年2月1日度假区建设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无锡市冠云换热器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替代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团结路2号

无锡市冠云换热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冠云换热器有限公司拟对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团结路2号厂区的现有项目进行改建,内容包括:由于淘汰原有的三氯乙烯清洗工艺,部分改用酸碱清洗,新增酸碱洗废气处理设施,部分改用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并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原有的 年产600吨铝制板翅式换热器建设项目 不再生产,连续钎焊工序新增废气处理设施,对原有项目中的塑粉、水性漆用量重新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高效能热交换器产品种类及产能均无变化,全厂高效能热交换器产能仍为7600吨/年。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真空钎焊及连续钎焊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氟化物、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酸洗及清渣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喷漆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及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该项目须对食堂油烟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 中的小型餐饮企业标准;(4)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冲床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工业集中区 标准。

5、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应委托取得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3)一般固废金属废料(未沾染乳化液)、金属粉尘、树脂粉尘、废塑粉、废钢丸及废滤筒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4)该项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碱渣、废酸液、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废乳化液、污泥、蒸发浓缩物、废过滤介质、废抹布手套、镁渣、钎剂渣、洗枪废液、漆渣、水帘废液、清洗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2

清洗生产线环保改造提升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5号

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霞光路5号,由于现有碱洗酸中和清洗工艺效果不佳,拟取消部分碱洗酸中和清洗工艺,改用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和水基清洗剂清洗,并新增设备进行研发,项目完成后全厂生产规模维持原有的年产铝制板翅式换热器10000吨不变。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酸中和及清渣产生的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碱洗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该项目须对食堂油烟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 中的小型餐饮企业标准;(4)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该项目餐厨废弃物应委托取得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3)一般固废金属废料(未沾染乳化液)、金属粉尘、树脂粉尘、废塑粉、废钢丸及废滤筒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4)该项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碱渣、废酸液、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废乳化液、污泥、蒸发浓缩物、废过滤介质、废抹布手套、镁渣、钎剂渣、洗枪废液、漆渣、水帘废液、清洗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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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00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改扩建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5-1号

无锡博利达换热器有限公司

无锡柯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博利达换热器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5-1号,企业拟进行改扩建,取消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保留现有的酸碱洗工艺,淘汰去克隆三氯乙烯清洗工艺,改用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工艺,并将喷漆工序的溶剂型油漆改为水性涂料,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项目完成后企业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生产规模由600吨/年增至1000吨/年。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喷漆、晾干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酸洗产生的氮氧化物、真空钎焊、真空泵及改性醇真空密闭清洗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碱洗工序产生的碱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振动部分:该项目须对翅片成型机等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工业集中区 标准。

5、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沾染油)、废延压油、含油抹布手套、废碱渣、清洗废液、废过滤材料、废润滑油、遮蔽物(含漆渣)、洗枪废液、废包装桶、废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喷淋废液、污泥、废滤芯、蒸发浓缩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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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雪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精密铸件3500吨、普通铸件500吨、非标金属结构件500吨及机械零部件的生产搬迁项目

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2号

无锡市雪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雪浪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安置区南区联合路13号,企业拟合并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路7-1号的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搬迁至无锡东马锅炉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12号的空置厂房(建筑面积10296㎡),同时对部分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生产规模可达到年产精密铸件3500吨、普通铸件500吨、非标金属结构件500吨及机械零配件5700吨。

1、废水部分:(1)该项目生产废水须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2)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1)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烘模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锅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气黑度执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热法再生天然气燃烧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抛丸、切冒口、焊接、打磨、酚醛树脂预处理、砂处理、砂冷、落砂、热法再生、制芯、3D打印、熔化、浇铸、熔蜡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失蜡铸造滚砂、模筒喷涂、脱膜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3D打印过程中产生的酚类、甲醛,砂铸浇铸过程中产生的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熔蜡制蜡模、蜡模组树、脱蜡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以及着色探伤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2)该项目须确保各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酚类、甲醛、非甲烷总烃及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3)按照环评中确定的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因此在该项目厂界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该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1)该项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2)一般固废粉尘、废砂、废钢丸、焊渣、废砂轮片、蜡边料、不饱和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废料(含钢渣)等应收集后综合利用;(3)该项目产生的金属废料(沾染皂化液)、废皂化液、清洗废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浮蜡、再生废液、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及废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

0510-85990819

249570819@qq.com

公开时间: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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