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行审环建示[2024]9号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拟对天台银申铝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50万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环保行政许可。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告知我局。
一、项目名称:新增年产550万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村银吉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天台银申铝业有限公司
四、环评单位:浙江碧云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9532万元,年产550万件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新能源工厂抛丸粉尘排气筒(DA001) |
颗粒物 |
抛丸粉尘收集经自带布袋除尘装置(TA001,共4套)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新能源工厂喷砂粉尘排气筒(DA002) |
颗粒物 |
喷砂粉尘收集经自带旋风除尘装置(TA002,共3套)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新增排气筒)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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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工厂抛丸粉尘排气筒(DA003) |
颗粒物 |
抛丸粉尘收集经自带布袋除尘装置(TA003,共3套)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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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铸工厂熔化、扒渣废气排气筒(DA004)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压铸车间①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尾气管道收集后与经高温布袋除尘装置(TA004)处理后的熔化、扒渣烟尘、熔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共同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依托现有高温布袋除尘装置)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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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铸工厂压铸废气排气筒(DA005) |
颗粒物 |
压铸废气收集经水喷淋+油雾净化装置(TA005)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依托现有水喷淋+油雾净化装置,并对现有水喷淋+油雾净化装置进行检修更换)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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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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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铸工厂压铸车间②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DA006)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压铸车间②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新增排气筒)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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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鹰工厂熔化、扒渣废气排气筒(DA007)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熔化炉、天然气保温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尾气管道收集与熔化、扒渣烟尘共同经高温布袋除尘装置(TA006)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新增排气筒和高温布袋除尘装置)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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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鹰工厂压铸废气排气筒(DA008) |
颗粒物 |
压铸废气收集经静电除油装置(TA007)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新增排气筒和静电除油装置)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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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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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 |
颗粒物 |
加强各废气收集装置及处理装置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转,减少废气产生;加强车间操作员工的自我防范、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口罩、眼镜等)以及按照规范操作等措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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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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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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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臭气浓度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新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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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 |
废水总排口DW001 |
CODCr、总氮、氨氮、SS、石油类、LAS |
本项目脱模剂配比废水、设备冷却废水、喷淋废水、试压废水、清洗废水、补漏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共同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气浮+反应沉淀+A2/O+二沉”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天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
纳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其中NH3-N、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污水厂排放标准:天台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中表1标准限值,无标准限值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以及表3选择控制项排放限值 |
声环境 |
生产车间 |
噪声 |
选用高效低噪声设备等;生产车间运行时要尽量关闭门、窗;对生产设备采取减振、隔震措施;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对环保设施风机、水泵进行减振隔声降噪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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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废钢丸、废模具、一般废包装材料、集尘灰(抛丸、喷砂)、废布袋(抛丸)、废金属边角料,收集后出售给相关企业综合利用;铝灰渣、集尘灰(熔化、扒渣)已委托浙江永记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废浸渗液、废乳化液已委托新昌县康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废化学品包装材料、清捞废渣、废机油、废油已委托浙江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新增废布袋(熔化、扒渣)、废油桶拟补充签订危废协议,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防风吹、雨淋和日晒,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并统一集中处理,防止虫、蝇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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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七、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环评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完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完成后,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并按时完成三同时验收相关手续。
八、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天台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意见。
通信地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一科(1)
电子信箱:tthbjspk@163.com 电话:83171792 传真:83171792
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19日
信息发布单位: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信息发布日:2024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