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美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拓美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回收利用废铜材料加工生产铜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04-341126-04-01-965076)和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凤环预评〔2023〕5号)收悉。结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预审意见。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租赁标准化厂房18000m2,购置铜制品生产线、镀锡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及铺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无氧铜杆8万吨和低压铜排7万吨,年镀锡面积375万平方米。铜废料需满足《铜及铜合金废料》(GB/T13587-2020)原料质量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环境监测计划和园区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项目平面布局、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上引炉熔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标准;废气无组织排放参照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中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电镀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后经拟建电镀专用污水处理站处理,纯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保洁废水、循坏冷却水排水和纯水制备浓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刘府镇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除尘灰、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油脂、废滤芯和滤渣、废水处理污泥、MVR蒸发残液、废RO膜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300m3事故水池,收集事故废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区、事故池、污水管网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以生产车间为项目厂界设置1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凤阳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