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3〕76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
生物配合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9-429005-04-05-985049)
潜江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生物配合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生物配合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生物配合饲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生产车间1栋,内设颗粒鱼虾饲料生产线1条,膨化鱼虾饲料生产线3条,建设原料车间、原料卸料棚、成品车间、成品装车棚、筒仓、油品罐等工程,辅助工程建设锅炉房1栋,设置2台2t/h天然气锅炉,配套建设办公及生活设施、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20万吨生物配合饲料的规模,其中颗粒料6万吨/年,膨化料14万吨/年。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外排废水包括食堂废水、办公生活污水、锅炉排水和喷淋废水。其中喷淋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规模为400t/d,生产工艺为调节池+气浮机+多级厌氧池+好氧池一+好氧池二+沉淀池+滤池+清水池)处理后回用,每半个月外排一次。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办公生活污水和锅炉排水经化粪池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水质达到潜江市南部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潜江市南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达标排入城南河。若生产废水无法经污水管网进入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4粉尘经地下负压吸风装置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喷淋设备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粗粉碎和包装粉尘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均压箱+喷淋设备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超微粉碎粉尘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均压箱+喷淋设备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制粒、冷却产生的粉尘和臭气浓度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喷淋洗涤+生物过滤设备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1#膨化线产生的恶臭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喷淋洗涤+生物过滤设备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2#膨化线产生的恶臭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喷淋洗涤+生物过滤设备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3#膨化线产生的恶臭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喷淋洗涤+生物过滤设备处理后由4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原料接收粉尘经侧向吸风装置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原料筛选粉尘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由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处理器处理后通过食堂楼顶排放。确保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恶臭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要求。项目须加强管理,对原料贮存区域密闭,确保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车间地面沉降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和废铁杂质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大小轻杂、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隔油池油泥由专业机构带走,不在厂区暂存。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和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项目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751吨/年、0.075吨/年、0.768吨/年、7.185吨/年、8.827吨/年以内。
四、该项目生产区域和污水处理站均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3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