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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联众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与低碳新材料开发项目

发布时间:2024-01-04 17:22 浏览次数:61
  • 类别: 再生资源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4-01-08 17:22
  • 地区: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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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联众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与低碳新材料开发项目 详情介绍


编号:44011220240103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发证日期:2024-01-03 建设单位 鞍联(广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华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鞍钢联众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与低碳新材料开发项目 建设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道联广路1号 建设规模 10084.82平方米 合同价格 60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 广东省华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广东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东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谢永文,黄亚新,唐海铭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文坤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远航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信良 总监理工程师 唐忠高 合同工期 2024-01-04 ~ 2024-10-0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KFJD20240103001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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