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江苏佳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年处理20万只工业废桶清洗综合利用项目 |
| 建设地点 |
江苏丹阳经济开发区星火南路16-3东边楼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租赁现有厂房约3650平方米,新建200L工业废桶清洗生产线、塑料废吨桶清洗生产线、破碎回收生产线各1条,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等公辅工程。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回收利用工业废包装桶20万只(10万只/年200L工业废铁桶、9万只/年200L工业废塑料桶和1万只/年工业废塑料吨桶)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废桶清洗废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废水。废桶清洗废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实验室废水和初期雨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限值。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欣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标准限值、《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和欣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原料桶库废气、实验废气、吸残废气、洗桶废气、破碎废气、喷漆房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标准限值,硫化氢和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和硫酸雾厂界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 3 排放限值,硫化氢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破碎粉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废标签纸、实验废液及沾染废物、吸残废液、废清洗剂、磁选残渣、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水处理废膜、蒸发浓缩液和废导热油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生产车间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上述范围内现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于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3日,在丹阳当地媒体论坛梦溪论坛主页上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30日,在梦溪论坛主页上公示、报纸公开和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征求意见稿公示;于2023年12月5日在梦溪论坛主页进行了全本公示。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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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88968102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8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 |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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