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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A、B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标的基本信息 | |||
|---|---|---|---|
| 项目编号 | HA2023DF100400 | 监测编号 | GR2023HA1000169 |
| 标的名称 | 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A、B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 转让底价(万元) | 86589.170000 |
| 挂牌日期 | 2023-12-2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25 |
| 资产概述 |
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A、B区资产位于黄河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焦枝铁路线以西、西环路以东,占地面积73.6489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园区内共计36栋房屋建筑物及公共设施,总建筑面积26.994763万平方米;共有供水、供配电、供气、纯水、环工及空调机组等机器设备计1364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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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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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
| 标的状态 | 正在运行 | ||||
| 数量 | 暂无 | 计量单位 | 暂无 | ||
| 规格型号 | 暂无 | 其他说明 | 暂无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12-27 |
| 挂牌公告期 | 21个工作日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放弃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2、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转让方不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4、本次转让资产,济康科技作为出租人富联科技(济源)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于2012年4月2日签订《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一、二期工程建设及合作协议》,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一、二期厂房临时租赁协议》,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富士康济源科技工业园资产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0年,因租赁资产的起租时间不一,其中 A01 厂房起租时间最早,为2012年9月 26日,B29 包材仓租期届满时间最晚,为2025年1月13日。相应资产租期届满后,双方于2023年7月1 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租期延至2023年12月31日。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若非原承租人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转让方将于30天内配合受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并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与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相关事宜,继续按照转让方与原承租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执行,受让方将全部价款支付完成后次月租金由受让方收取。6、本次资产转让,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原承租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参与报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7、转让资产的其他权利负担7.1 就本次转让涉及的17栋房屋建筑物屋面光伏发电事宜,济康科技作为出租人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于2012年10月订立《屋面租赁及发电效益分享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32年10月24日止。另,用于光伏发电的逆变器、汇流箱、交流柜、空调等附属设备,放置在上述17栋房屋建筑物的相应位置且运行正常。7.2就本次转让资产房屋建筑物屋面用于光伏发电事宜,济康科技、富联科技及济源华能三方,共同签订《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屋顶使用管理及电费结算协议》,约定首期使用期限为20年,自2023年1月31日至2043年1月30日止,自动续期5年共计25年。使用屋顶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光伏发电的使用方为富联科技,目前正在建设安装中。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继续履行相关协议。8、转让资产的抵押情况2023年6月19日,济康科技借款人与中行济源分行作为贷款人订立《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借贷金额为22742万元,截止2023年8月3日实际借贷金额为22742万元。为此,济康科技将本次转让资产中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成后,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解押手续。9、富士康济康科技工业园B30地下水面积为1854㎡,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余房屋建筑物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10、A01、A02、A03、A05四栋厂房原产权证为房权证,证载面积22271.15㎡/栋,济康科技公司在换发不动产权证时经相关部门重新测绘,换发后的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22003.36㎡/栋。11、宗地名称为"06土地"原土地证载面积为105484㎡,因土地重新分割,面积变更为97790㎡。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10000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指定账户。3、转让资产中涉及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及土地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配合办理。废旧机器设备以实物现有状况进行交付,若其实际数量、重量与公告内容有出入,不影响交易结果,成交价不作调整。4、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自权属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移交,涉及废旧设备、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自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移交。移交后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拆卸、运输、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5、标的资产产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由受让方及转让方各自承担。 |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 转让方信息 | |
|---|---|
| 转让方名称 | 济源市济康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济源市文津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孔利群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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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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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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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9001592410408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股东决定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兵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981895100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290899693@123.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