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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5 14:25 浏览次数:65
  • 类别: 再生资源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12-21 14:25
  • 地区:江苏 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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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详情介绍
索 引 号 014351274/2023-0038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3-12-15
文 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项目概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年回收2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资源再利用及年回收5万吨废旧铅蓄电池项目

金湖经济开发区神华大道388号江苏理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

江苏理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日在金湖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年回收2万吨废旧锂离子电池资源再利用及年回收5万吨废旧铅蓄电池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

建设项目热解及二次燃烧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先通过急冷塔预处理,再与经管道收集的一次、二次撕碎废气一并经一套布袋除尘处理;分选筛分废气、三次及四次破碎废气管道收集经另一套布袋除尘处理;以上两股废气再经一级石墨水喷淋+三级碱液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破损电池暂存废气、危废暂存废气经负压管道收集后通过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15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

有组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GB31573-2015)表4标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DA001排气筒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2标准,DA002排气筒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标准。

3、本项目依托江苏理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雨污水排口各1个。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废气喷淋系统排水(急冷塔、水洗塔、碱洗塔)、员工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后用于喷淋系统补充用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外排水回用于碱液喷淋;废气喷淋系统废水(急冷塔、水洗塔、碱洗塔)通过“调酸+芬顿氧化+化学沉淀+混凝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少量定期外排,外排废水经浓缩处理(蒸馏+冷凝)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依托江苏理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接管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建设项目回用水质SS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接管金湖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表1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新建河。

4、建设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类泵、风机和冷却塔等。通过合理布局、重视设备选型、采用减振措施、厂区绿化等措施后,降噪效果较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江苏理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200m3事故池,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排入水体。

7、严格按照《江苏省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8、建设项目应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对废水等下渗现象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9、建设项目建成后以车间边界外50m范围设置全厂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此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建设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0517-86808293

通讯地址:金湖县园林南路288号市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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