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0:52:3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我厅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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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年产5万吨有色金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川环审批〔2023〕123号 |
2023年11月30日 |
| 2 |
青川阜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再生铝项目(一期) |
川环审批〔2023〕125号 |
2023年12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