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合金制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3〕17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
广西铭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能源汽车用高端铝合金制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12-451309-04-01-726618,位于来宾市工业园区迁江铝基新材料产业园(即来宾迁江华侨工业区)9#标准厂房,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7′6.66″,北纬23°32′40.89″。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0800m2。主要建设生产车间、辅料模具库房、模具加工维修区、冷却系统等设施,年产新能源汽车电池底盘组件15000吨。环保设施有排气筒、化粪池、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3%。
项目工艺流程:外购的铝棒通过铝棒加热炉加热到500℃左右,通过机械手放入挤压设备,同时模具通过模具加热炉加热到480℃后放到挤压设备内固定,铝棒受挤压力推入模具内,经过模具后得到所需要的形状。挤压加工好的型材放入时效炉内加热4-10小时,时效热处理后的型材自然冷却。采用切管机把经过时效热处理后的型材切断成相应的长度,并留有倒角余量。经倒角加工后的型材,一部分进入CNC加工机床进行加工,一部分进入冲压设备进行冲压成型加工。加工完成的产品通过自动检查设备,检查尺寸、性能等是否合格。检查合格后,进行包装后入库,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与废边角料一起外售综合利用。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通过厂房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做好施工人员劳保工作,施工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等护具,尽可能湿式作业;采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认证的装修,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产品,对施工过程中使用油漆、稀释剂及墙体涂料的,应采用新工艺材料并控制施工时间,加强通风换气。生活污水经简易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钢材、铁皮等外卖给废品回收商进行回收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部分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堆放场;生活垃圾收集后置于园区生活垃圾集中点,由专人清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时效热处理炉的燃料废气,燃烧废气经15m高的排气筒引至车间顶部排放,确保时效热处理炉废气中烟(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金属热处理炉的排放限值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关要求。
(三)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房配套的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市政管网送迁江华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挤压机、时效炉、切断设备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加强对各种机械的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尽量完善各高噪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将设备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确保项目厂界东面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其余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3类标准的要求。
(五)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铝尾料、铝屑、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等外售给铝熔铸企业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脱模废液、废切削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兴宾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