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37568263982/202310-00061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发布机构: | 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关于安徽科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件精密阀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0-09 | |
| 废止日期: |
| 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3)27号 安徽科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万件精密阀门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科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区,项目总投资50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有:项目租赁安徽凯鑫电器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购置磨床、液压摇臂钻、钻床、喷漆房、数控机床、铣床等相关机械设备29台(套)。配套建设项目所需的给排水、电气、环保、安全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产2万件精密阀门配件的生产能力。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1日以青发改 [2021]345号文对安徽科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万件精密阀门配件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111-341723-04-01-622942)。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保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规定的二级标准限值;喷漆工序和烘干工序分别设置在密闭的喷漆房和烘干房内并配套建设负压引风装置,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至新河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性能良好设备,采取合理的平面布局及必要的隔声、减震等治理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合利用处理;项目厂区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切削液、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不超过0.139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产前应告知我局,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