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3SH1000884
转让底价: 919.02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资产类别: 船舶,机械设备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1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0-30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上海润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咏红 联系电话:021-50330519
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咏红 联系电话:021-50330519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62657272-836、13795246431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1、2、3号自航自卸船等8项资产 |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1#自卸船改造、苏热1#主雷达、2#、3#自卸船改造、苏热1#主雷达、苏热2#主雷达、苏热3#主雷达 |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5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苏热1号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苏热2号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苏热3号 |
标的基本信息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三)本次评定测算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附近废旧物资市场价格以及向拆船企业了解的拆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故本次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 (四)评估结论未考虑船舶出售时发生的税费。经向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了解,船舶须交付至拆船企业进行拆解,由于交付对象的不确定,本次评估未考虑船舶转移至交船地发生的费用(维修费、运输费等)。 (五)在资产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六)委估拟报废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处于闲置中,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已覆行报废审批手续。 (七)截至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三条船舶中,“苏热1号”船舶适航资质处于有效期内——根据“苏热1号”《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编号:807226686),“苏热1号”于2022年12月29日在南京港经临时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现行船舶技术法规适用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A级航区(航线),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止;“苏热2号” “苏热3号”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书均已过期,不适合继续使用。 (八)根据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出具的《关于我司苏热#1、#2、#3船空船重量的情况声明》,本次评估范围内三条船舶,因空载吃水中还包含船舶内各个燃油舱、淡水舱、压载水舱、污水舱、污油舱内储存的不同介质的重量,且机舱还有大量的舱底水,实际空船重量要去除这些非金属物质。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三艘船的设计图纸所列各舱室的仓容及存储的油水测算,各艘船舶的空船重量均为1600吨左右。本次评估利用了委托人暨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上述空船重量数据,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收到价款和税金后将开具发票,税率 2 %税金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22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在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3、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6、受让方需在交船当天签署《实体交接船证明》。 7、转让标的不含随船所存油料(包括所有燃油、日用柜和储存柜中的润滑油(包括气缸油、主机系统油、付机系统油)和未开封的小品种润滑油(包括液压油等))。所有油种的单价按照该轮最后一次加油时的单价计算(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最后一次加油的发票复印件),转让方根据预估的油料存量计算出燃油和滑油油款。受让方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上述油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南京华润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建设银行南京梅山支行,账号:32001595436052500526)。剩余油款按多退少补原则操作,随船所存的油料应以转让方及受让方在船舶交接当日共同测量的实际值为准。 8、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收到价款和税金后将开具发票,税率 2%,税金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① 意向受让方向联交所办理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验船尽调、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及备查文件之全部内容。 ② 标的资产在挂牌期内,若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转让方未尽善良保管义务的原因造成资产出现重大变化,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需要进行终结的,交易各方无需对其他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③交船后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④若意向受让方产生违背交易公告或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转让方单方面扣除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并同意转让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 ⑤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致使转让方将标的再次挂牌转让,如再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同意就差额部分向转让方赔偿。 ⑥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需向转让方提供自身的或其委托施工方的协议及相应资质(船坞拆解资质、拆船环评报告)。 ⑦承诺在拆解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0、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和其他成本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1、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12、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并不退还转让价款。自转受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接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清运的工期自签署《物权转让交接确认书》之日开始计算,工期不超过30个自然日,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5.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南京雨花台区凤集大道22号南京华润电厂码头 |
| 联系人 | 顾立新 |
| 联系电话 | 13951869541 |
附件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8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pdf | ||||
| 2 | 承诺函.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