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众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43号
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众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众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清原满族自治县众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清原满族自治县众合钢渣加工有限公司拟投资200万元建设“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占地面积约1650m2)内一条建设废钢渣破碎筛选生产线(处理废钢渣10万t/a);原料区(占地面积约5500m2),产品区(占地面积约3500m2),废铁暂存区(占地面积约100m2);冬季供暖为电采暖;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钢粒6万t/a、渣钢粉3.89万t/a、废铁0.1万t/a;处理废钢渣10万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生产过程中投料、破碎、筛分、除铁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标准。
企业边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20m3),定期清掏,用于堆肥,不外排。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的收尘渣、废机油、废机油桶。
袋式除尘器收集的收尘渣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砖厂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10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在厂区垃圾收集站,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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