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R2023SH1000853
转让底价: 16.5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浦东新区
资产类别: 船舶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0-1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武汉航运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邓军 联系电话:13554035605
受托机构联系人:邓军 联系电话:13554035605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陶冶 联系电话:021-62657272-384、15962788199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处置 |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燃油412 |
| 船籍港 | 沙市 | 船长(米) | 44.57 |
| 船宽(米) | 7.34 | 型深 | 2.46 |
| 总吨 | 222 | 船体材料 | 钢质 |
标的基本信息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此特别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资料等评估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因条件限制,委托人已无法提供评估对象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及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船舶证书,为此,委托人出具了《产权声明》,声明评估对象资产权属为其所有。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无。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我们也未能获悉或发现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无。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无。 (六)重大期后事项 1、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没有提供,我们也未能获悉或发现有其他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重大期后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报告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也不涉及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 2、本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申报表、会计资料、产权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评估仅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我们对这些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负债尚未进行核实。 4、本次评估中,资产的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 本报告评估结论是对2023年1月31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该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长燃油412”油驳,具体参数为:总长:44.57m、船宽:7.34m、型深:2.46m,建造日期:1937年01月01日。总吨:222,净吨:200;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金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由于年份久远等原因,权属证明已遗失,转让方申明本次转让标的“长燃油412”油驳为转让方合法所有,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问题。 4本项目同步在武汉航运交易所发布。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旅顺路1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4万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7.本项目标的资产仅限报废处置,成交后转让方将办理标的资产的权证注销手续,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8.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交接协议》,自《船舶交接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资产拆除并清运离转让方区域(由于转让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除外)。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装载清运逾期现象,每逾期1个日历日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1‰作为违约金。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 展示地点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江心沙路2750号中石化长燃上海分公司张华浜加油站码头 |
| 联系人 | 杨帆 |
| 联系电话 | 18571507040 |
附件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附件1:网络竞价方案(长燃油412).pdf | ||||
| 2 | 附件2.现场踏勘须知.pdf | ||||
| 3 | 附件3:意向受让承诺书.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