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85088070-202309-00018 | 信息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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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长丰县生态环境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1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名 称: | [拟审批意见]关于合肥卡维迪夫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全车密封条系列产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 失效时间: | 暂无 |
| 关键词: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卡维迪夫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及全车密封条系列产品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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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汽车零部件及全车密封条系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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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岗集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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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合肥卡维迪夫密封系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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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国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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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岗集镇瑞丰路11号,扩建内容为新增3条橡胶生产线和1条TPV密封条生产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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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冷却废水。冷却废水依托合肥卡维迪夫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望塘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望塘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接管限值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开炼废气、TPV挤出废气、接角废气、接角喷涂废气、烘干废气、挤出废气、硫化废气、喷涂废气、植绒粉尘、涂胶废气。开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TPV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接角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接角喷涂废气、烘干废气密闭收集并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挤出废气、硫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喷涂废气经三面围闭集气罩收集并采用过滤棉+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植绒粉尘密闭收集,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开炼、橡胶、硫化、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和表6排放限值,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表面喷涂、烘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涂胶、干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和表6排放限值;TPV 挤出、接角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264t/a,VOCs≤1.14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料、不合格品、金属废料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桶、废油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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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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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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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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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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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627330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