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拟报废处置“海巡1502”轮船舶
GR2023TJ1001447
挂牌价: 86.2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09-18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3-09-22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5892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5892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199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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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拟报废处置“海巡1502”轮船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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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兆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3-10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02 | |||||||||
| 评估值(万元) | 86.25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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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3、标的船舶于2022年5月10日停航,船舶证书均已过期,不具备继续航行的能力。停航至今一直停靠在天津航标处码头。4、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在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31日内完成船舶的交接、提货等工作。 | |||||||||
标的信息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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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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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塘沽区永太路243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苗猛 | 成立日期 | 1982-12-01 | |||||||||
| 注册资本 | 37,23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2100000401246319G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提供航标助航导航服务。 辖区内公用航标和助航标志设置与维护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21000007178353552 | |||||||||
| 批准单位 |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 批准日期 | 2022-09-0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同意天津航标处报废“海巡1502”轮的批复 北海财审函〔2022〕50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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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9-22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人民币25万元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样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17622670992)2.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海巡1502”轮船舶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拆除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本次转让“海巡1502”轮船舶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3.本项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海巡1502”轮船舶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充分了解船舶及其船用配套设备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4.“海巡1502”轮船舶为报废处置,最终受让方必须进行拆船处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转让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到拆船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受让方需将现场的拆船情况进行拍照和录像,并交给转让方。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6.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该笔费用应在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本次标的交割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7.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9.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③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④未按规定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的。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5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