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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炭素厂(西厂区)闲置的部分资产[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7 18:03 浏览次数:94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9-10 18:03
  • 地区:河南 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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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炭素厂(西厂区)闲置的部分资产[转让公告] 详情介绍
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测平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炭素厂(西厂区)闲置的部分资产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HA2023DF100201 监测编号 GR2023HA1000095
标的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炭素厂(西厂区)闲置的部分资产 转让底价(万元) 769.630000
挂牌日期 2023-09-07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28
资产概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炭素厂(西厂区)闲置的部分资产(资产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报告),本次处置仅限评估报告内物资,除此之外的其它资产(例如土地使用权等)均不在处置范围内。转让底价:769.63万元(含税价)。相关说明:1.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共7项钢结构房屋,该7项房屋拆除范围仅为钢材和地面以上约1米高的砖墙,不包含房屋内外的地坪及钢筋混凝土等;2.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257项是"厂区配电线路",此项不包含以下资产:2.1道口变电所至炭素厂(西厂区)的35kV供电线路、型号SZ11-2000/35变压器两台、型号ZCW10-40.5H组合电器两套、型号PPCK96D-791主变保护测控屏两面、变压器出线至炭素6kV高压室电缆,100kVA临时变压器1台等;2.2铝厂动力车间至炭素6kV高压室两路进线(4根电缆);2.3办公楼和化验楼的照明、办公用电的供电线路;3.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333项是"电动单梁行车",此行车安装在成型车间(砖混结构)厂房内,其配套道轨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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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信息
机械设备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闲置
规格型号 详见评估报告 生产厂家 详见评估报告
计量单位 数量 1
购置日期 成新率
其他说明 暂无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3-09-07
挂牌公告期 16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0)个,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评估报告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评估报告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评估报告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2、转让方不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场踏勘,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1)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转让方炭素厂加盖公章),并领取《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加强碳素厂(西厂)拆除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3、废旧机器设备以实物现有状况进行交付,若其实际数量、重量与公告内容有出入,不影响交易结果,成交价不作调整。设备运输及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消防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4、非因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由于联合体内任一成员原因造成交易失败的;(4)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5)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6)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7)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8)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10)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5、资产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现行法定税率为受让方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屋、构筑物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前设备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09年1月1日之后的设备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外资产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资产交接当月起(含当月),水源、电源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转让。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指定账户,并将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至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3、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200万元受让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4、待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器设备等由转让方负责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移交后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包含但不限于危险废弃物处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等)、现场管理、拆卸、运输、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转让标的物移交后,受让方只能拆除外运,不得使用或出租等,受让方应在自接收转让标的物之日起90日(日历天)内全部完成拆除及外运出厂区工作,并将现场打扫清理干净后移交转让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工期。5、如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受让方应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6、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固废(含危险废物)、噪声、土壤污染等行为,受让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负责办理安全、环保、园林、城管、交通、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将危险废物处置并清运出厂,并严格执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通知要求(见附件: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关于加强碳素厂(西厂)拆除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7、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受让方负责完成《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备案及相关手续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拍卖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000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它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河南永城新城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李宏伟
注册资本(万元) 225098.6609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暂无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10000706784652H
经营规模 大型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王兵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15981895100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290899693@123.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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