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131号房地产
GR2023TJ1001391
挂牌价: 58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3-09-06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3-09-19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谷秀玲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满经理
联系电话: 010-66579353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18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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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河南路131号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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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市 |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责任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2-10-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6-05 | |||||||||
| 评估值(万元) | 535.13 | 账面价值(万元) | 600.16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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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标的按现状转让,相关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此次转让的标的交接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对标的现状予以认可,如评估报告及相关明细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踏勘联系人:马啸,电话:13910314586。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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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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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8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朋 | 成立日期 | 1999-03-01 | |||||||||
| 注册资本 | 33,737.0728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710924101C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危险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园区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化妆品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 批准单位 |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07-07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2年7月7日第十三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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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9-0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9-19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认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未竞买成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路径退回。2、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3、本次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标的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资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如有)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 );(2)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3)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本次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账户向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7、受让方须缴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8.5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