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
土地出租利用拍卖公告
受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空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理位置 |
出租建筑面积(㎡) |
土地面积(㎡) |
租赁方式 |
租赁期限(年) |
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元) |
第二年租金人民币(元) |
第三年租金人民币(元) |
起拍价人民币(元) |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元) |
增价幅度人民币(元) |
| 1 |
炉院街底商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2号A座101 |
1979.98 |
- |
整体出租 |
3 |
829,400.00 |
870,900.00 |
914,500.00 |
2,614,800.00 |
520,000.00 |
2000.00 |
| 2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20号1栋1层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20号1栋 |
813.4 |
- |
整体出租 |
3 |
636,400.00 |
668,300.00 |
701,800.00 |
2,006,500.00 |
400,000.00 |
2000.00 |
| 3 |
民福大厦住宅 |
乌鲁木齐市延安路民福大厦1座B单元1406室 |
141.87 |
- |
整体出租 |
3 |
29,500.00 |
31,000.00 |
32,600.00 |
93,100.00 |
18,000.00 |
1000.00 |
| 4 |
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1号公寓楼1层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35号移民局家属院 |
628.00 |
- |
整体出租 |
3 |
513,500.00 |
539,200.00 |
566,200.00 |
1,618,900.00 |
320,000.00 |
2000.00 |
| 5 |
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5号公寓房裙楼 |
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移民局家属院 |
3056.24 |
- |
整体出租 |
3 |
1,563,800.00 |
1,642,000.00 |
1,724,100.00 |
4,929,900.00 |
980,000.00 |
2000.00 |
| 6 |
库尔勒市北站314国道北侧 |
库尔勒市北站314国道北侧 |
1880.86 |
5402.70 |
整体出租 |
3 |
164,000.00 |
172,200.00 |
180,900.00 |
517,100.00 |
100,000.00 |
2000.00 |
二、拍卖公告发布
拍卖公告同时于2023年9月5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和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同步发布。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文件及补充公告。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
2.接受拍卖文件中的相关约定和条件。
四、报名登记及拍卖文件发售
(一)意向竞买人报名需携带资料
意向竞买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1.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授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意向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报名及拍卖文件发售
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3年9月5日-10月7日。
2.报名及拍卖文件发售地点:意向竞买人应于上述每日上午10:30至下午18:30(北京时间)携带上述资料到拍卖机构登记报名,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竞买人应取得资格审核通知书后可购买拍卖文件。每套拍卖文件售价人民币贰仟元整。拍卖文件发售后,不退不换。
3.意向竞买人可通过网上报名方式购买拍卖文件,具体方法:根据拍卖公告资格要求,提供报名材料加盖公章复印或签名的扫描电子版,要求为PDF格式,文件名命名为项目名称和联系电话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号:632157585@qq.com)。拍卖会前须带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三)保证金到账时间:按本公告确定金额在10月7日18:30(北京时间)前汇入资格审核通知书指定账号(以到账为准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取得竞买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出租方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标的物考察,特殊情况下经出租方同意后,意向竞买人可自行进行现场标的物考察;标的物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竞买人在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登记。意向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租赁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勘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考察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承租,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为由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在租赁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本次租赁具体条件以拍卖文件和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时间为准。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预交的方式每年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三)买受人应在结果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第一年租金及竞拍增价租金等费用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总额的10%作为租赁保证金。拍卖佣金可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据实结算。
(四)意向竞买人报名前,须充分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相关政策对标的交付使用等方面的影响,了解标的物房屋土地性质及经营许可范围,了解掌握拟从事经营行业的相关规范要求,若因不了解标的物房屋土地性质等情况而造成无法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标的物不得用于娱乐性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任何影响出租方形象的活动,严禁以出租方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冠名宣传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
(六)出租方仅向承租方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票据。
(七)甲方此次租赁房屋原为军产,房屋竣工消防验收时为军队内部自行验收,若乙方需要办理房屋消防安全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予以协助。
(八)甲方此次租赁房屋及院落内涉及停车费等收费项目的,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资产租赁合同》作为拍卖文件一部分,主要条款不予调整变更。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
(一)拍卖展示期:2023年9月20日至9月22日
(二)拍卖会时间:2023年10月9日11:00(北京时间)。
(三)拍卖会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开标2室。
七、联系方式
委托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交易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准格尔街299号
拍卖人: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联系人:纪同保 18997914735 袁 岳 18699616695
八、租赁资产项目简介(详见简介)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租赁资产项目简介
炉院街底商简介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2号A座101
建筑面积:1979.98㎡(负1层709.73㎡,1层576.88㎡,2层693.37㎡)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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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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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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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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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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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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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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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地下室)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20号1栋1层
活动中心房屋简介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20号1栋
建筑面积:813.4㎡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出租
特别说明:二层为该楼栋全体业主所有,如需租用二楼需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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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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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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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部消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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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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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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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景)
民福大厦住宅简介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7号民福大厦1座B单元1406室
建筑面积:141.87㎡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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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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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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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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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室)
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1号公寓楼1层
(沿团结路门面)房屋简介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535号移民局家属院
建筑面积:628㎡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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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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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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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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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走廊及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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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走廊及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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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走廊及内室)
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5号公寓房裙楼
(小高层公寓房)房屋简介
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1535号移民局家属院
建筑面积:3056.24㎡(负1层899.93㎡、1层1026.37㎡、2层1129.94㎡)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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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及临街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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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室及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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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室及结构图)
库尔勒市天山辖区314国道北侧
(原南疆物资转运站)简介
地址:库尔勒市天山辖区314国道北侧
建筑面积:1880.86㎡
土地面积:5402.7㎡
租 期:3年
租赁方式:整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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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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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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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建筑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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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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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内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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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内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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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内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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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建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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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转运站建筑内部走廊)
第二章 拍卖公告
第三章 拍卖规则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拍卖人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受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空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参加本拍卖会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以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一、拍卖严格遵循“三公一高”的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其一切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按拍卖须知的要求办理竞买申请手续,在规定的预展期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相关情况。
三、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详细查验相关资料并自行到现场踏勘,拍卖人不集中组织竞买人现场踏勘。
四、经预先了解和现场说明,竞买人一经应价即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买受人对其竞得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当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的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保留价对抗最高应价,对抗保留价的行为无效。
五、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标的概况是对拍卖标的有关文字说明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其竞买要求及说明以拍卖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文件和地块现状及瑕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六、本次拍卖出租地块(以下简称:拍租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不能通用,竞买人报名参与本次拍租地块的竞买须按要求缴纳对应拍租地块规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若竞买成功,则就该拍租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拍租地块的拍卖佣金,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五日内无息退还。
七、本次拍卖为有底价的拍卖,底价即为保留价,不达底价不得成交。拍卖方式为增价拍卖,拍卖师开价为起拍价,每次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说明,拍卖师可根据现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竞买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拍卖会现场,凭《竞买资格确认书》的原件领取竞买号牌。每个竞买号牌的入场人数不多于四人(含竞买人在内),所有的进场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经实名制登记后入场。
九、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通过竞买号牌表达其本人的竞价意思,号牌应当由填写《竞买申请书》的竞买人本人持有,不得给他人使用,否则由竞买人承担责任。
十、竞买人在拍卖会现场应按拍卖师的要求有序的进行现场竞价,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竞买人及其随从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阻挠、干扰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以及影响拍卖会的正常进行,否则,拍卖人有权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并将竞买人及其随从人员请离会场。因竞买人及其随从人员的不当行为导致拍卖会无法顺利召开的,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拍卖会现场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以举号牌为准,达到保留价后的最高应价连叫三声若无人再加价,则由拍卖师以落槌方式表示成交。
十二、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不得反悔,须当场与出租人、拍卖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租人签定《资产租赁合同》,买受人如有悔拍,出租人有权取消买受人的竞得资格,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不予返还,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三、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按拍卖文件的规定缴纳拍卖佣金。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向拍卖人提交需开佣金发票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由拍卖人据实开票,开票后拍卖人方能确认收入并完税。若发票开具后,买受人需更换开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需征得拍卖人注册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十四、拍租地块由拍卖文件中规定的义务人向买受人移交,买受人和相关义务人应按时交付或接管拍租地块,成交拍租地块实物资产权利移交签订资产交割协议,未接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十五、对拍租地块的介绍说明及拍卖须知,提请竞买人高度注意,拍卖人在规则宣读后将对拍租地块的有关现状和竞买条件书面或口头告知竞买人,若举牌应价即视为竞买人完全了解各方面的内容及含义。
十六、若因拍卖所产生纠纷由出租人、竞买人(买受人)、拍卖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拍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9月**日
第四章 拍卖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书)制定,用于本次拍卖活动,拍卖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受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空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进行公开拍卖。
一、本次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空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的出租人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拍卖出租活动委托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拍卖时间: 2023年9月**日上午11:00 (北京时间)
拍卖地点: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次拍卖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参与竞买的申请人应在2023年9月**日18:30时前向拍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确定参见本拍卖文件),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保证金指定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营业部
行 号:105881000622
账 户 号:65001618800052500593
竞买保证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证明竞买方的诚意,是意向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的资格条件和必经程序,是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租赁合同》,依约缴纳成交租金价款、租赁保证金和交易税费的履约担保行为。
三、申请竞买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的取得
申请人可于2023年8月22日18:30时前到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获取本次拍卖文件,具体包括:
1.标的概况
2.拍卖公告
3.拍卖规则
4.拍卖须知
授权委托书
竞买申请书
竞买协议
竞买资格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
5.《资产租赁合同》
拍卖人和委托人发布在媒体上的拍卖公告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的文本内容为准。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23年9月**日18:30时前到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竞买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5) 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负责对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主体资格的:
2.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将在2023年9月**日18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拍卖会。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拍卖人和出租人集中组织一次对拍租地块踏勘,特殊情况下经出租人同意后,意向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并须仔细阅读索取的拍卖文件,如对拍卖文件或资产现状、拍租地块现状有疑异的,意向竞买人可在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前提出咨询。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拍卖文件和资产现状、拍租地块现状及瑕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四、起拍价及增价幅度
起拍价及增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增价幅度自行调整。
五、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师、记录员就位。
3.拍卖师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4.拍卖师介绍拍卖标的的基本信息。
5.拍卖师宣布拍卖的起拍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师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师以落槌方式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买受人和出租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师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买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资产租赁合同》的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租结果公布
拍卖人、委托人将在此次拍卖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xinjiang.gov.cn/xinjiangggzy和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同步公示本次出租地块拍卖结果。
七、特别说明
(一)本次拍卖的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意向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方式向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提出咨询。竞买人的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标的的现状、条件、通知书和瑕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人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资产租赁合同》。买受人对竞得的拍租地块,自行承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等费用。
(三)买受人应在拍卖现场与出租人和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拒绝签署不影响拍卖成果的法律效力,放弃竞得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买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竞得标的拍卖佣金。未竞得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五日内无息退还。
(五)本次拍租地块按现状进行拍卖。
(六)买受人应在《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第一年租金及竞拍增价租金等费用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总额的10%作为租赁保证金。拍卖佣金可从竞买保证金中扣除,据实结算。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出租人有权取消买受人的竞得资格,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1.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
3.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全部成交租金价款的;
4.买受人在竞买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证明材料有虚假的。
买受人的竞得资格被取消后,其缴纳的拍卖标的的租金和拍卖佣金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拍卖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上次拍卖成交价的,被取消资格的买受人应对两次拍卖的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九)买受人与出租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当按照拍卖约定和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租金。
(十)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若竞买人恶意串通或采取威胁等手段阻挠他人竞买,影响拍卖会正常举行的,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人的资格。
(十一)在对本资产拍卖之前,拍卖人及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可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拍卖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视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拍卖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拍卖人及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9月**日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拟参与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空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 标的竞买,现委托 (姓名)办理交易过程中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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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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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申请书
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并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经认真审阅贵局委托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布的《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拍卖公告》及拍卖所有文件,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拍卖活动,并按要求出具本申请书。
一、我单位正式申请参加 标的拍卖活动,并报名参与竞买。
二、我单位愿意并按拍卖公告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用于本公司参与本次拍卖活动中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
三、作为申请人,我单位完全接受并自愿遵守拍卖公告和所有拍卖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对所有文件内容均无异议并受其约束。同时,本单位就参与本次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提交本申请前,我单位已进行了标的物现场踏勘和考察,对标的情况已充分了解,对公告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我单位对参与竞买的标的物投资风险及瑕疵已有足够的认识,接受公告和拍卖文件中的风险提示内容。自愿承担所形成的全部风险。
(二)我单位已详细了解并同意本次拍卖规则,同意以不低于拍卖起始价和公告的增价幅度参与 标的的竞买。
(三)我单位接受拍卖公告、所有拍卖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四)我单位在成为竞得人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约定的期限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五)我单位按规定或约定缴纳价款,承担拍卖佣金、踏勘等相关费用。
(六)我单位竞得该标的后,服从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对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或其他情况的,我单位自担风险。
(七)我单位提交的所有竞买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
四、若我单位在拍卖活动中,有违反上述任一项或拍卖文件其他规定的,均视为违约,我单位同意将竞买保证金转为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以下为签章处)
竞买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2023年 月 日
竞买申请书(申请人竞买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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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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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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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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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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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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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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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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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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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竞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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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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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将承担信息不实产生的责任。
申请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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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买 协 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一、竞买标的
参加本次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 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应按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对拍卖标的进行详尽地调查、踏勘、论证,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了解,阅读此次拍卖活动的相关竞拍资料。没有进行本条所述各项工作的竞买人如果参加竞买,出现任何问题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二、竞买报名
凡参加竞买活动的竞买人必须接受资格审核,按照拍卖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竞买申请书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竞买报名登记。
三、竞买保证金缴纳
竞买人应按《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缴纳标的对应的保证金。本协议项下拍卖项目竞买保证金额详见拍卖公告,缴纳完竞买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交易资格。
四、签订文书
按法定程序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与委托人、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具有法律效力。
五、款项支付的处理
买受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和相关合同、协议规(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款项的,视为买受人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拍卖佣金
按成交价的5%由买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当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七、咨询服务
拍卖人向竞买人提供竞买(拍卖)文件和项目简介等背景资料供竞买人了解项目情况,指导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依法取得竞买资格并合规参与竞买,并公平提供咨询服务,竞买人应承担前期评估费及现场踏勘费。拍卖人应提供对应服务和合法发票。
八、有效文件
《拍卖公告》《拍卖文件》《拍卖规则》《拍卖须知》《授权委托书》《竞买申请书》《竞买协议》《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竞买资格确认书》《资产租赁合同》等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他事项
1.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赔偿由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拍卖佣金、咨询服务费收款账号:
收款单位: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营业部
行 号:105881000622
账 户 号:65001618800052500593
3.本协议一式二份,竞买人一份,拍卖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拍卖人(签章): 竞买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0991-4846078 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竞买资格确认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依据你公司已具备的条件,你公司符合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项目 标的竞买资格。请持本《竞买资格确认书》参与我中心于2023年9月**日11:00时(北京时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举行的拍卖会。
特此确认
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拍卖成交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新疆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 标的进行公开拍卖,经公开竞争,委托人和受让人对拍卖流程均无异议,现确定成交结果如下:
一、买受人:
单位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成交时间:2023年9月**日
地点:
三、成交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为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房屋土地出租利用- ,该标的位于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具体面积以委托方出具的相关资料为准);租赁期 3年。起始价大写人民币 (¥ 000,000.00)。
四、拍卖成交价:
拍卖成交价大写人民币 元整(¥ )。
五、合同签订及价款缴纳:
拍卖成交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买受人须于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出租人指定账户支付第一年租金及竞拍增价租金等费用并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总额的10%作为租赁保证金。
六、其它
1.买受人未履行《拍卖公告》《拍卖文件》和本确认书约定义务的,即为违约,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各执壹份。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
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联系方式:0991-4846078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五章 资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乙方为法人的,填写以下内容)
乙方(承租人):
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乙方为自然人的,填写以下内容)
乙方(承租人):
类型: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房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列明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由甲方将位于建筑面积 ㎡房产(具体内容见附件),(以下简称“租赁地块”)出租给乙方。
(二)乙方声明对租赁地块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墙体、地面、天花板、水、电、暖、通讯等设施的各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内容已有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租赁地块现状作为租赁期限开始日交付使用的标准。
(三)团结路1535号5号公寓房裙楼租赁包含楼西侧前空地(靠团结路一侧栅栏围挡内)。
第二条 租赁地块的统一管理
(一)租赁地块乙方不得用于经营娱乐性场所。
(二)乙方承诺只能在其租赁地块范围内从事经营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的经营行为、装修装饰、推广活动、宣传活动等,不会占用或使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不能使用或占用的区域。如确需使用须经甲方同意,需要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的,乙方依法办理审批。
(三)乙方应维护租赁地块区域所有内部非结构性部分,应保持良好、清洁。
(四)甲方负责或配合对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维护,负责或配合对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墙体开裂及主体结构进行维修。乙方在租赁地块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上述维修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损失的扩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造成损失后12小时内报甲方查验并确认,之后申报损失的,甲方一概不予认可,而且,甲方只对乙方在约定时限内报告甲方的直接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乙方的营业损失、水电消耗、员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维修问题,乙方不按前款规定及时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乙方负责本合同第二条第(四)项约定以外的租赁地块及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维修和维护费用。
(六)乙方应准许并配合甲方于合理时间内进入租赁地块,观察其维修状态、盘点固定附着物及装置,进行任何需要对租赁地块的维修或保养。如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采取或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包括强行进入租赁地块等强制措施进行抢修,避免扩大损失。因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导致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如乙方因经营需要,需要在租赁地块安装、设置相关设施及设备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房屋土地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 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改造后房屋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八)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任何影响甲方形象的活动,严禁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冠名宣传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九)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处理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类纠纷。
(十)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作为此合同的附件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十一)乙方在参与竞拍前应仔细了解该承租房屋土地的性质及经营许可范围,了解掌握拟从事经营行业的相关规范要求,若因不了解所承租房屋土地性质、消防验收等问题而造成无法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一)乙方承诺租赁用途为: ,且不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类别、在该租赁地块经营,且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声、光、废水、废气需满足和执行国家最新强制性标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租赁地块的用途。对该条款的违反将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不符合本条款约定的任何行为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9%的违约金。
(二)乙方保证,在该租赁地块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自行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所有必要的营业执照、批准、许可证(如有),乙方必须确保在租赁期限内该证照完全有效,并在各方面均符合该证照规定之经营范围。乙方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自行办理因经营所需要的建设、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等手续,因前述审核(备案)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营业或收到行政处罚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因此导致合同解除,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在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的同时将租赁地块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公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则乙方不得开业,甲方可视情形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9%的违约金。
第四条 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一)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由于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必要的装修或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无法减免租金,但考虑实际情况,租赁期可顺延两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民福大厦住宅不予顺延租赁期)
(二)租赁期届满,乙方如欲续约,应在租赁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则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若甲方同意续约,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约协议;若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乙方申请续约未获甲方同意,或双方就续约条件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归还该租赁地块,清空室内物品但不得损坏甲方原有非消耗性设备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一)租金
1.本租赁年度(即2023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按年度缴纳,每年 月 日前缴纳完毕。
2.起始年租金(不含水、电、暖、气、设备、物业等费用)为人民币 元,后两年,每年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房屋年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
竞拍增价租金:人民币(大写:)
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租金:人民币(大写:)
2.乙方第一年租金及竞拍增价租金于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并向甲方缴纳 年租金总额的10%作为租赁保证金:元(大写:),以后年度租金采取先缴租金后租用的方法,租金一年缴付一次。若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规定,合同终止后 6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装修进场前,应缴纳足额装修保证金,具体金额按照甲方相应要求执行。
4.租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对公转账。应一次性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甲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二)其他费用
乙方承担租赁地块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暖气费、停车费、空调费等并由此产生的其它全部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完成租赁地块改造、装修、增扩固定设施、新建或添建,改造内容包括因租赁地块自身原因,需要维修或重新开通的水、电、暖、消防及相关设备等,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地块的交付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通知10日内办理租赁地块的交付,各方授权代表应对租赁地块进行交接。
(二)水费、电费、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移交日之前的费用为甲方承担,移交之日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租赁地块的装饰装修,需向甲方报送书面装饰装修方案并经甲方书面批准,未经批准的,甲方有权告知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租赁地块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租赁地块内部已存在装修(如抹灰、油漆、地砖、吊顶、其他隔墙、水、电等等),由乙方决定继续使用或进行重新装修。如乙方决定继续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责维修,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决定重新装修的,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但原配置的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应交由甲方处理。
第七条 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责任
(一)乙方在租赁地块的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下列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2.在租赁地块使用过程中,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乙方对使用租赁地块负有安全的全部责任,进场装修及经营必须遵守执行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
4.乙方应配合所在社区及甲方落实好租赁地块的消防安全工作及其它安全工作。
5.乙方在租赁地块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乙方应对租赁期内租赁地块内消防设施、设备自行维护。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三)乙方应对租赁地块内的人员及物品购买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保险。如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偷盗或第三方过错等造成乙方人身损害或资产损毁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无法查明责任方的,则由乙方自担。
(四)因乙方对租赁地块经营、管理、运营等原因所致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不致因发生在乙方租赁区域、管理区域内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坏及权利纠纷的索赔而使甲方蒙受损失。
第八条 乙方的转租、转让
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卖或转租,包括但不限于整体或部分形式,不得将其因本合同获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以之作为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将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他人。
2.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部分转租,但不得以之作为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将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他人。
第九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合规使用房屋进行监督,保证房屋按照协议商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在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使用房屋,或乙方存在损害房屋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整改。
2.租赁期限内,如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甲方、政府或甲方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由甲方予以提请报批。乙方承诺,上述需经报批或批准的事项最终是否被批准,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也承诺在提请报批期间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租用房屋。
3.乙方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后,乙方方可进入租赁房屋投入使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双方办理资产交接并签署资产交接清单,甲方要求签署资产交接清单的,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后,乙方方可进场。双方签署的资产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
4.甲方应对其获知的乙方及本合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5.因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和甲方重大政策调整或规划利用需要等,可限时收回,乙方应积极配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方用作酒店、宾馆、医院等,应当优先保障国家移民管理机构民警职工出差、轮勤轮休及医疗需要,甲方与乙方协商具体使用方式。
8.签订本合同之前,标的房屋的一切经济纠纷或任意诉讼事宜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知晓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对该房屋享有经营管理权。租赁期限内,乙方仅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转让等,且在租赁物内不得开展国家明文禁止的一切活动。
2.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违法经营,乙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下,可对租赁区域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装修,装修费用自行承担。但装修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不得破坏房屋外观和主体结构,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租赁人负责。租赁期满后或因租赁人责任导致退租的,乙方保证房屋及设施完好归还甲方;乙方带走属于自己的设施设备时不得破坏房屋外观和主体结构。
3.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租赁,直至协议期满。
4.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用于包括但不限于酒吧、KTV、洗浴中心、按摩保健等娱乐性场所,同时出租房屋的使用应当与甲方办公区域、住宅区域进行物理分隔。
5.乙方负责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环境卫生、防火、安全管理等工作,若造成的乙方或第三方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双方应另行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6.乙方应妥善维护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该房屋设施设备遭到损坏的,由乙方及时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乙方在符合房屋使用范围及经营范围过程中的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生产过程中,因自身管理不善或意外原因等造成的乙方或第三方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全部损失,与甲方无关。
8.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或本合同到期解除后,20个日历日内完成清场腾退,乙方人员全部离场,在租赁房屋上办理注册登记的乙方尽需在45个日历日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主体注销,按甲方要求交还租赁房屋及资产。完成上述全部工作时,方视为乙方完成清退。乙方未按时完成清退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年度日租金标准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费(当年度日租金=当年度租金/365),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如疫情、地震等,而遭受的经营性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交或者缓交租金;在租赁期限若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火灾,疫情,洪水等)无法正常营业的,将其无法正常营业的天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予以延顺。
10.租赁期间,乙方股权发生变更导致乙方由外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及赔偿。
11.乙方不得将其租赁合同,对外行使民事抵押、担保、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2.如若用作医院类用房,因医疗产生的任何纠纷都与移民管理机构无关,乙方另行解决,严禁利用移民管理等名义冠名宣传。
13.乙方承租油库(站)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将资质材料作为合同附件备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协议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因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规划利用需要等,可限时收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有权直接从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15日(或以上)而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直接从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停电、停水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中止乙方营业或者直至解除合同。
(三)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时间交还租赁地块,如迟延交还,则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按双倍租金向乙方收取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同时视为乙方放弃其占用区域内的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直接清理租赁地块内的任何物品,甲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或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四)乙方因违反本协议违法经营、侵权等行为造成甲方损失或导致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同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等由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已缴纳的租金等相关费用无须退还。
(六)乙方应确保租赁期限内租赁保证金金额充足。若因本协议违约责任,导致该保证金金额减少,乙方需于十五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按照本条第(二)约定处理。
(七)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甲方均无需对下列情形承担任何责任:
1.因租赁地块发生任何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等事件,致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2.发生的盗窃、抢劫、刑事犯罪或意外、罢工等人为事件;
3.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租赁地块不能使用,或者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空调、暖气、水、电、燃气等供应临时中断;
4.因甲方对租赁地块及其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修、改造、或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临时中断;
(八)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及其在本合同中所作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如有违反,违约方应对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其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项目申请及变更
(一)合同期内,乙方申请及变更的经营项目须符合建设、消防、环保、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对本租赁地块用途及经营项目设置的要求。
(二)乙方在承租期间有违约情形的,提出变更经营项目申请时,甲方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解除)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若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具体事宜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另签补充合同或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有关条款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由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因素由政府部门确定后,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的起止时间由政府部门确定。双方不能自认为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私自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内容)
租赁期限内,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四)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由于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规划利用需要,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时解除。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当日或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20个日历日内,彻底完成清场工作,人员全部离场,交还租赁房屋及资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实际租赁期限收取租金,乙方未按时清理腾退并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及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全部损失:
1.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各项应付费用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达15天(或以上)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在该租赁地块用途和经营类别的;
3.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租赁地块进行或试图进行销售、转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转租的、抵押或擅自中途退租、撤离、终止营业或者对该租赁区域采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地块房屋结构,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6.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因乙方原因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 租赁地块的返还
(一)本合同未到期前,如乙方需要退租,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退租事宜由甲方视情形会同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本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后的20个日历日内,将该租赁地块清空,保证该租赁地块及全部非消耗性附属设施以良好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给甲方,并须与甲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地块进行装饰装修的,所产生的费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费用及损失。
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进行的装修,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对于可以拆除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对于不可拆除的装饰装修或拆除后会对租赁地块造成损害的部分,如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无须拆除,但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否则,乙方应当负责恢复至接受租赁地块时的原状。
乙方逾期未搬离及未拆走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对租赁地块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保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甲方和乙方均应对本合同商业基本条款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而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披露该保密信息。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中记载的双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均真实有效,一方可通过本合同确定的联系方式与另一方联系,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可通过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履行通知的另一方继续按照原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只约束甲乙双方,不涉及其他人。双方应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逐一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甲方已就本合同各条款向乙方做了明确说明和解释,乙方已确认合同载明的事实,理解并接受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并自愿接受其约束。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
(一)待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租赁房屋内设施资产,共同拟制交接资产清单(作为此合同的附件1,交接资产清单),作为此合同的一部分。
(二)在下一次招标时甲方应保证招标价格符合当时市场价格。
(三)若乙方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由乙方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甲方不承担因房屋安全问题所导致的任何责任。
(四)出租方仅向承租方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票据。
(五)甲方此次租赁房屋原为军产,房屋竣工消防验收时为军队内部自行验收,若乙方需要办理房屋消防安全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予以协助。
(六)甲方此次租赁房屋及院落内涉及停车费等收费项目的,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附件:1. 交接资产清单
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 甲方(盖章):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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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
| 账 号: |
账 号: |
| 合同订立地点: |
合同订立地点: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
交接资产清单
| 资产交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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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现状照片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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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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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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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特签订以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出租房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承租个人或承租单位(以下统称为租户)与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承租个人或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承租房屋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承租的房屋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责。
二、租户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及财产的安全,须遵守以下规定:
1.租户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2.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提醒;
3.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装修布局;
4.承租房屋装修必须向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进行申报,在取得《进场装修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开业前须取得消防部门审验通过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报送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5.租户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承租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6.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7.加强用水、用电、燃气管理,电源、电线、管道等设施设备出现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8.对有安装空调机、招牌、灯箱和广告牌等设备、设施的应经常检查和维护,确保牢固和安全;
9.要预防暴风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来临,并釆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经常进行内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等)。
三、租户在承租期间禁止有下列妨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1.损坏、遮挡以及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未经审批进行室内装修;
3.装修中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或在公众聚集场所装修使用聚氨酯装饰材料;
4.经营活动中存在搭建阁楼、留人住宿、明火做饭等“三合一"或“多合一”的违法违规行为;
5.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
6.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线路;
7.遮挡、占用、封堵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梯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
8.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有害化学药品;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釆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非餐饮类用房的租户在承租房屋内使用明火;
11.使用非法煤气,或存放过量煤气;
12.在承租房屋内住宿或容许人员在承租房屋内住宿(酒店、宾馆、招待所等有营业性住宿服务许可除外);
13.不服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以刁难、辱骂、威胁、暴力等手段妨碍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凡有存在上述第三条中任一禁止行为状况的租户,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权视情节轻重釆取以下措施:
1.限期整改、暂停提供水、电等设施服务,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2.有触犯法律法规情节者,报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3.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乙方: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