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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8-28 09:17 浏览次数:136
  • 类别: 废金属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8-31 09:17
  •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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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详情介绍
  • 索引号:MB1502192/2023-00500
  • 发文字号:〔2023〕108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06-07
  • 主题分类:
关于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6-07

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州区东南直距114千米处的哈密市伊州区沁城乡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45′43.87″,北纬42°23′18.4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铜矿采选改扩建,项目扩大铜矿开采规模为6万吨/年,调整开采标高为930米至760米,采用地下无底柱浅孔留矿采矿法和分段空场采矿法,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为7年2个月。选矿规模为年处理6万吨/年,年产铜精矿1721吨,品位21%。配套建设采空区治理工程即“尾砂充填系统”。工程总投资3341.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2.42万元,占总投资的21.32%。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根据新疆环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三岔口铜矿6万吨/年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6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41号),该项目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符合自治区和哈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其中重金属排放量0.108107kg/a总量替代指标来源于哈密市五鑫矿业有限公司(原新疆哈密市沁城乡农工商农贸公司)三岔口铜矿年选1万吨铜矿石项目关闭工程,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最大限度减少占地、扰动。合理调配土方,以挖作填,达到挖填平衡,避免风蚀扬尘和水土流失。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恢复工作。合理设置废石堆场、原矿堆场等配套设施,并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开展稳定性监测。运营期边开采边恢复,最大限度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废石回填至露天采坑。定期开展采空区地面塌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恢复。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降尘,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运输车辆采取限速、限载、覆盖篷布等措施,禁止大风天气施工。

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中选矿工程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排放限值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充填站水泥仓粉尘经仓顶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限值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采矿、运输及选矿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排放限值;充填站水泥仓排放的无组织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绿化、建筑施工或洒水降尘。

运营期矿井涌水和选矿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后回用于采矿作业;非生产期矿井涌水储存至地表800立方米储水池内,回用于生产期采矿作业。充填站废水经沉淀处理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后,送至高位回水水池回用于选矿生产。生活污水经拟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的绿化水质标准用于矿区绿化、道路及堆场洒水抑尘;冬季至污水处理设施末端100立方米清水池内暂存,冬储夏灌。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选矿厂的回水池、浓缩池、沉淀池、事故池、生活污水处理站、油脂库;充填站搅拌槽、充填水池、爆破器材库、柴油罐区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各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音设施,做好矿区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弃方,优先用作地基填筑料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清运至哈密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运营期充填站水泥仓除尘器收尘返回水泥仓回用。废钢球、废衬板作废品外卖。前期露天开采废石及后续地下开采废石全部用于回填露天采坑,待露天采坑治理完毕后堆存于废石堆场内回填至井下巷道、竖井及采空区。选矿厂尾矿砂充填至井下采空区。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哈密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危险废物包括选矿厂除尘器收尘,全部返回选矿工艺回用;选矿药剂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于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强化工程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至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应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四、严格按照跟踪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须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州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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