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新北区建筑装潢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 ||||||||||||||||||||||||
| 发布日期:2023-08-18 | ||||||||||||||||||||||||
编号:验收回执〔2023〕50号
备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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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建筑装潢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 常州市新北区建筑装潢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 ||||||||||||||||||||||||
| 发布日期:2023-08-18 | ||||||||||||||||||||||||
编号:验收回执〔2023〕50号
备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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