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栖霞区)
发布时间:2023-08-07
| 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11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89号 (邮编:210046) 联系人: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 环评科 联系电话/传真:025-85574050/85570475 电子邮件:qx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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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金陵石化化工一厂 | 南京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利用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化工一厂拆除项目内场地,约30亩,建设“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项目”的生产。投产后,企业将达到年处理建筑垃圾废弃物60万吨的生产规模。 | 1、废气 建设项目废气主要为建筑垃圾装卸、储存和运输中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破碎及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建筑垃圾处理后的骨料卸料至骨料车间过程产生的粉尘、拌合料混合搅拌产生的粉尘,以及装载机和铲车车辆尾气。 ①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堆场设置在原料车间,原料车间密闭,且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堆场设置雾炮喷雾和自动雾化喷淋设施降尘,进一步抑尘。 ②建筑垃圾处理(移动线1条)位于密闭生产车间内,破碎及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置的全封闭罩,对粉尘进行集中收集,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密闭生产车间内,破碎及筛分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用雾炮降尘,且建设单位在车间设自动雾化喷淋设施,确保喷雾范围覆盖整个处理线线作业区。 ③建设单位将骨料堆场设置在密闭骨料车间内,且设置1台雾炮喷雾降尘及自动雾化喷淋设施,且确保喷雾范围覆盖卸料作业区。 ④建设单位拟在搅拌机顶部设置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除尘器与搅拌机配套封闭运行,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以及洗砂废水。 本项目雾炮喷雾降尘用水及洒水洒扫用水、车间喷淋抑尘用水全部进入建筑垃圾或挥发进入大气,不外排;车辆冲洗用水经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洗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南京博润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清运。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移动线破碎机、搅拌系统设备、水洗线设备等,单台设备噪声值为90-100B(A)左右,通过减震、隔声等方式对周边影响较小。 4、固废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分拣废料(废木头和金属)、除尘器收尘、废除尘布袋、沉淀池污泥。固体废弃物零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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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医药制剂研发项目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F7栋606、608、610、612室和F6栋1015、1017室 | 南京天越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南京亘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拟投资500万元,租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9号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F7栋606、608、610、612室和F6栋1015、1017室,建设“医药制剂研发项目”,租赁面积共计838.14m2,项目研发量不超过40kg/a。 | (1)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实验室清洗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仙林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排入九乡河后再汇入长江。污水接管标准执行仙林污水处理厂二期接管标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2026年3月28日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表2中C标准。 (2)废气:本项目F6栋实验废气(含试剂和危废暂存废气)经通风橱、万向罩等收集后分别由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5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F7栋实验检测废气(含试剂和危废暂存废气)经通风橱、万向罩等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本项目废气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甲醇、乙腈。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甲醇、乙腈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的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等产噪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废外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沾染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实验废液、废弃容器、废活性炭、废耗材、废样品、废除尘布袋及粉尘、实验废物等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外排量为零。 相关部门意见: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备案证号:栖行审备〔2023〕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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