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铝一批 | ||
| 项目编号 | 202307001308 | 转让底价 | 1.47 万元/吨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8-09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北碚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日常养护、专项替换拆除的标志牌等废铝一批。约3.12吨,废铝与废钢铁相连接,受让方须在转让方监督下现场分割后移交。 | ||
| 标的所在位置 | |||
| 转让底价(万元) | 1.47 万元/吨 | ||
| 计量单位 | 吨 | 数 量 | 约3.12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金汇评咨(2023)0067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6-12 | ||
| 重要信息披露 | 废铝与废钢铁相连接,受让方须在转让方监督下现场分割后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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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白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68231682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日常养护、专项替换拆除的标志牌等废铝一批。据评估咨询报告载废铝约3.12吨(即初定重量),实际重量以现场过磅为准。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交易保证金1万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本项目与“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钢铁一批”项目同时挂牌,两个项目标的废铝与废钢铁现状为相连接,须现场进行分割。若本项目先成交,本项目受让方须在转让方监督下负责完成废铝与废钢铁的分割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割下来的废钢铁归转让方所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置。 七、该批报废资产无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重量、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废铝与废钢铁相连接,须受让方分割后移交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在报名时签署《踏勘现场承诺书》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若因受让方自身资质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初定重量(3.12吨)计算将预付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次转让标的最终以交付时的实际过磅重量、实际总价(成交单价×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并在预付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重量)的基础上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也相应进行调整。若预付交易价款不足以抵扣实际总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后转让方再移交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万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实际重量以现场过磅为准。受让方付清预付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自标的物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物看护责任与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标的物丢失、损坏由受让方负责向转让方赔偿。 十一、受让方应在自移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方工作人员全程监督下,完成标的分割、装卸、称重(须在转让方指定的称重台免费称重,称重台位于标的存放地点就近高速路收费站)、运输等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标的开始移交后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分割、保管、装卸、运输及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称重及价款结算完结后,转、受让双方签署《移交清单》。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总价(成交单价*实际重量)的5%收取。 十三、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四、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五、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标的时间为挂牌期间工作时间内,并提前半天预约。 十六、项目备查资料:《评估咨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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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文件相关精神,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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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合川直属支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赵老师、何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42755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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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万元) | 保证金(万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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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废铝一批 | 1.47 | 1 | 设备 | 报名中 |
| 报价会名称 | 保留价(起始价)(万元) | 最新价(万元) | 状态 | 开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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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报价会! | ||||
| 鉴证书编号 | 鉴证书名称 | 成交价(万元)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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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书暂未出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