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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东南角(原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南区域房地产

发布时间:2023-07-14 20:14 浏览次数:85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7-18 20:14
  • 地区:河南 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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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东南角(原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厂区 详情介绍

附件:ZYFXBL2023-055《抵债资产明细表》.pdf

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交中心”)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东南角(原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南区域房地产进行挂牌处置,征集意向承租方:

一、标的简况

项目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东南角(原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南区域房地产

出 租 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标的种类

抵债资产

标的所在地

驻马店

标的状态

已抵债

交易方式

租赁

标的概况

出租资产坐落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与风光路交叉口东南角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南、北区域证载土地面积合计为243,475.43平方米(365.21亩),房屋面积合计为99,051.61平方米。本次招租为南、北区域分开招租。该标的为南区域房地产。

涉及的抵债及其它情况等

2022年3月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编号为(2021)豫17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编号为驻市国用(2011)第8595号、8596号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驻房权证字第201300439号至驻房权证字第201300452号的十四处工业房产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原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厂区)抵偿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标的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标的评估值

/

法律评估机构

/

其他披露

标的资产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承租方实际使用和土地规划用途不符而导致的所有后果,出租方概不负责。出租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经营、可改造、使用用途等做出任何保证。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承租及因厂区分割出租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

二、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底价

(人民币元)

4,200,000.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在中原金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 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年租金的10%),承租方最晚应于合同满3个月之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首年租金并购买当年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首年支付9个月租金(免除3个月租金),前期已缴纳保证金转为向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承租方应于上一年租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本年租金并购买当年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分公司);

3. 租赁期限为10年,从《租赁合同》(以实际为准)签订日起算,前五年为固定租金,第六年开始依双方协商情况对租金进行调整。租赁期首年免除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三个月)的租金;

4. 在租赁期间,若承租方需对租赁物进行改建,需征得出租书面同意。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等日常费用,负责租赁财产的维修及维护并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在租赁结束后将租赁物归还出租方。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承租及因厂区分割出租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

5. 承租方承租期间因经营及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6. 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7. 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收取

1.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2.交易保证金:126万元

3.交纳时间: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4.保证金收取机构:中原金交中心或出租方

保证金退回

1. 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

2. 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3. 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明确放弃承租,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

4. 租赁中止或终结时,意向承租方与导致租赁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

5. 其它中原金交中心认为符合保证金退回要求,且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形。

保证金退回时间

1. 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于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2. 若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中原金交中心根据出租方出具相关文件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保证金扣除事项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中原金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原金交中心损失的;

2. 意向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3. 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 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5. 成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6. 由承租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但未按约定交纳的;

7. 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原金交中心交易规则的。

承租方资格条件限制

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债务人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挂牌信息

挂牌期限

7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时

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在正常挂牌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发布补充公告,延长周期1次,延长天数7个工作日(期间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延长挂牌期满后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成交方式

1.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以如下方式协议成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到期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下午5:00前,通过中原金交中心交易系统出价,且出价不低于我方出租底价;

2.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以如下方式竞价成交:意向承租方参加中原金交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具体竞价方式以及成交条件以竞价公告文件为准。

出租方承诺

1. 本次抵债资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本次出租的抵债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抵债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出租抵债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外部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抵债资产招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中原金交中心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4. 我方在出租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自行判断承租方准入资格条件并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意向承租方信息严格保密,保证相关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公开、发表、披露、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擅自与个别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侵犯中原金交中心和其他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6. 信息公告期间,我方不会要求变更抵债资产招租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中原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特别提示

1. 本项目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意向承租方报名受让前应自行尽职调查,在充分审查资产信息真伪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中原金交中心不对出租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亦不对意向承租方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进行判定或保证。

2. 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合同(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为准,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公开的,以出租方向中原金交中心提供信息记载为准)。

3. 本项目如需交纳保证金,意向承租方通过中原金交中心报名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方为报名成功。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出租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债权出租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中披露风险揭示。

4. 本项目涉及相关事宜,出租方及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出租方及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承担,中原金交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承租方应保证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本次拟出租的资产作为独立的出租标的进行一对一出租。承租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受让获得的资产再次拆分出租或用于融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中原金交中心无关。

项目经理

张先生

联系方式

0371-89967587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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