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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TEST4转让公告(补登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17:00 浏览次数:92
  • 类别: 其它
  • 价格:电议
  • 有效期至:2023-07-17 17:00
  • 地区: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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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TEST4转让公告(补登公告) 详情介绍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

低于转让方保留价,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则以意向受让方报价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公告期满或补登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标的资产情况

项目编号

YTQH23070012

标的资产名称

202307TEST4

标的资产种类

债权

标的资产金额

基准日

2022年9月30日

标的资产总额(元)

1,000,000.00

债权本金(元)

500,000.00

利息:500000.00

标的资产所在地

广东省深圳市

标的资产数量

1户

标的资产状态

基准日2022年9月30日,标的资产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00000.00 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500000元。债权金额按照生效的判决文书计算,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金额最终以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确定的为准。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暂无。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元)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挂牌信息

补登公告开始时间

2023-07-13

补登公告结束时间

2023-07-13

补登公告期时长

1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或延长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不低于转让方保留价,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满,若无新的意向受让方,则以第一次网络竞价中的意向受让方报价直接成交。补登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交易条件

是否有保留价

有保留价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否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元)

500,000.00

保证金缴纳时间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确认成交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项目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期内或补登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的申购报名资料。
本项目转让底价即为第一次网络竞价起始价,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购报名资料即表明接受该网络竞价起始价。本项目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挂牌公告期满或补登公告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竞价程序,具体网络竞价时间以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网络竞价公告为准。
4、 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须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5、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6、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按期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有权没收意向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如果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转让价款。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7、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并根据《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追偿的权利。《债权转让合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9、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500000.00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确认成交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10、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若受让方未按期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若受让方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则每逾期一日,按成交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若受让方迟延10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已缴纳的全部款项,另行处置标的资产,若造成转让方损失,由受让方以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予以补足,若仍不足以补足的,由受让方另行支付补足。
11、债权项下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关系不由受让方承继。
12、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程序中以不高于意向受让方书面报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3)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等情形的。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1、 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 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 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 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6、 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7、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担保范围未覆盖本次全部标的资产债权总额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8、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0、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1、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
12、标的债权按照现有的判决计算,但债务人已破产终结。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存在保证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日的后不再计息不被认可的风险;
13、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14、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转让方名称

-

附件

-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林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55-86695885,0755-866958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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