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084抚顺石化公司上市及未上市零星报废资产转让
发布时间:2023-07-07 10:03:56
挂牌日期:2023-07-07
| 项目编号 | GR2023LN1001431 |
|---|---|
| 项目名称 | (2023)3084抚顺石化公司上市及未上市零星报废资产转让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
| 挂牌价格 | 234.58万元(人民币元) |
| 挂牌期间 | 14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2023-07-07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买受人按照转让底价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内。在《报废资产现状确认单》签订后买受人需根据标的归属,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两份合同总金额等于成交价款,合同分别签订,金额根据总成交价溢价比率分别核算,参考《合同签订金额核算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后,按照《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分别转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及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账 号:0705022429221000478 开 户 行:工行北台支行 账户名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账 号:0705022409221013873 开 户 行:工行北台支行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30%收取。自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意向受让方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意向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意向受让方赔偿损失。待双方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出让方出具的《报废物资清运完毕验收确认单》后,履约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原路退至买受人账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