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改性塑料颗粒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启东市惠萍镇东兴镇村8号
建设单位:启东市锦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编制机构:南通协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刘如燕(2014035320352014320132000284)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东市惠萍镇东兴镇村8号。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改性塑料颗粒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7077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2.5%。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改性再生聚乙烯颗粒638吨的生产能力。本项目不得使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项目代码:2302-320681-89-01-361304。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产生和排放。冷却水经厂区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格栅+沉淀池+混凝沉淀+斜管沉淀+二沉池)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投料粉尘配建匹配的移动式收尘装置,熔融挤出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水喷淋+除雾+静电除油装置+1#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废过滤网、滤渣、水处理污泥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活性炭、废油污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6、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要求,加强项目规划区域绿化建设;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联系地址:启东市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3344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