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2023〕9 号
关于德利特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5亿套化妆品食品药品包装、5亿只铝制品包装材料、1000套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德利特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年产2.5亿套化妆品食品药品包装、5亿只铝制品包装材料、1000套模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37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明管化。本项目阳极氧化线废水中的粗化、阳极氧化、封孔清洗废水经“生物滤池+消毒+过滤”预处理后达《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
水水质规范》C类要求后回用于生产线;脱脂、电抛、化抛废水经“两级化学沉淀”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染色废水、阳极氧化、粗化、染色、封孔槽液、超声波水洗废水、水帘及水喷淋废水、夹具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碱液吸收废水、初期雨水等过程产生的废水)一并经“混凝气浮+A2O+生物滤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上述废水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冷却水排水一并汇总接管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排放清安河。
2、一期项目工程热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印刷、组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密闭设备收集的固化工序废气汇总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高空达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高空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经厂房密闭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5)高空达标排放。
二期工程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高空达标排放;印刷、组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密闭设备收集的固化工序废气汇总后依托一期工程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期1根15m排气筒(DA003)高空达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依托一期工程“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期1根15m排气筒(DA004)高空达标排放;UV线1、UV线2涂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房密闭负压收集,分别采用“水帘+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脱附废气一起通过1套RCO设施
进行催化燃烧,未被活性炭吸附的废气与未被催化燃烧的废气一起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7)高空达标排放;UV线3、UV线4涂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房密闭负压收集,分别采用“水帘+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脱附废气一起通过1套RCO设施进行催化燃烧,未被活性炭吸附的废气与未被催化燃烧的废气一起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8)高空达标排放;热固化线1涂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水帘+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热固化线2涂装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采用“水帘+水喷淋”处理后再与密闭收集的调漆工序废气合并后采用“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两股脱附废气一起通过1套RCO设施进行催化燃烧,未被活性炭吸附的废气与未被催化燃烧的废气一起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9)高空达标排放;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密闭收集,采用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汇总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10)高空达标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砂室密闭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11)高空达标排放;手工阳极氧化线脱脂、化抛、电抛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侧吸+顶吸”集气罩收集,通过3套“碱液喷淋”处理,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侧吸+顶吸”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处理后的各股废气合并经1根15m排气筒(DA012)高空达标排放;自动阳极氧化线脱脂、化抛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通过3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阳极氧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通过1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处理后的各股废气汇总经1根15m排气筒(DA013)高空达标排放;污泥干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生化池、污泥池产生的废气经加盖密闭收集,汇总通过1套“三级碱液喷淋”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14)高空达标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阳极氧化线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硫酸雾、NOX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浓度限值及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磷酸雾参照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浓度限值,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塑料破碎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浓度限值,热处理油烟、喷砂、抛光及污泥干化产生的颗粒物、组装及危废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涂装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印刷、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中表1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一期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的小型规模标准,二期建成后全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试行)中的中型规模标准,烟道屋顶排放。
阳极氧化线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硫酸雾、NOX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塑料破碎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浓度限值,热处理油烟、喷砂、抛光及污泥干化产生的颗粒物、组装及危废贮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应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监控限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声环境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产生的如废注塑滤网、废网版、废丝网、废抹布、漆渣、洗枪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皂化液、废火花油、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淬火油、废切削液、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槽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物化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如废塑料、废夹具、废烫金纸、不合格品、废铝材、废催化剂、金属边角料、废模具、废布轮、废钢砂、废布袋及除尘灰、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和滤芯、废RO膜、废滤料、生化污泥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厨余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标准更新的过渡。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强化事故风险应急措施,建设不少于300m3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储运、生产等过程发生污染事故。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分别以厂房2、厂房3、厂房4、厂房5、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处理站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在此范围内新增居民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8、做好分区防渗措施,企业生产装置区、原料储存区、污水处理装置区、固废仓库区等处需按要求进行防渗防漏设计,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按照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HJ124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1207-202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1207-2021)等要求制定和落实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
一期建成后:项目年排放废水量≤6390吨,COD≤1.098吨、SS≤0.76吨、TN≤0.14吨、氨氮≤0.105吨、TP≤0.014吨、动植物油≤0.043吨;
二期建成后:项目年排放废水量≤91213.4吨,COD≤15.041吨、SS≤10.661吨、氨氮≤0.49吨、总磷≤0.344吨、总氮≤3.396吨、二甲苯≤0.0005吨、总铝≤0.211吨、石油类≤0.19吨、动植物油≤0.173吨。
2、废气(有组织):
一期建成后:颗粒物≤0.058吨、VOCs≤0.3226吨;
二期建成后:颗粒物≤2.7336吨、VOCs≤10.1842吨(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其中包括TVOC(含二甲苯≤0.9408吨)≤8.0948吨、其他有机废气≤2.0894
吨)、硫酸雾≤0.8501吨、磷酸雾≤0.1113吨、NOX≤1.6799吨、氨≤0.0362吨、硫化氢≤0.0023吨。
废气(无组织):
一期建成后:颗粒物≤0.065吨、VOCs≤0.7992吨;
二期建成后:颗粒物≤2.7788吨、VOCs≤3.4861吨(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其中包括TVOC(含二甲苯≤0.192吨)≤1.652吨、其他有机废气≤1.8341吨)、硫酸雾≤1.554吨、磷酸雾≤0.2393吨、NOX≤1.0266吨、氨≤0.004吨、硫化氢≤0.0007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
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2023 年 6 月 25 日
(项目代码:2112-320871-89-01-619718)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2]18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