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受转让方委托发布本转让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符合转让方要求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在本公告有效期内向交易中心提交意向申请资料并完成意向登记。
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或延长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成交。挂牌公告期或延长公告期或补登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标的资产情况 |
| 项目编号 |
YTQH23060015 |
| 标的资产名称 |
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
| 标的资产种类 |
债权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3-05-31 |
标的资产总额(元) |
214,631,108.56 |
| 债权本金(元) |
200,000,000.00 |
利息及罚息:14,631,108.56元。 |
| 标的资产所在地 |
深圳 |
| 标的资产数量 |
1户 |
| 标的资产状态 |
截至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14,631,108.56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4,631,108.56元。(注:以上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司法进度为仲裁判决已出。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1、抵押物:深圳市立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中深石化标准厂房C栋。 2、保证人:杨乖进、李文娟、杨宇鹏、深圳市鹏远扬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昇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瓴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
|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
资产评估机构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价格(元)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 |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2023年3月31日和4月30日在华融外网和2023年4月25日在《国际商报》刊登了该笔不良债权的处置公告。 |
|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
| 挂牌信息 |
挂牌开始时间 |
2023-06-25 |
挂牌结束时间 |
2023-06-29 |
| 公告期时长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7个自然日 |
| 交易方式 |
1、挂牌公告期或延长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中心在原公告渠道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成交。 2、挂牌公告期或延长公告期或补登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条件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保留价 |
| 转让底价(元) |
62,000,000.00 |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元) |
10,000,000.00 |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 分期付款的,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间向转让方提出分期付款申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成交价的30%做为首期交易价款(含保证金),且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剩余款项,分期期间,受让方需并按照不低于年化9%的年利率向转让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实际占用资金(即未付交易价款)余额按日计算。 若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未向转让方提出分期付款申请的,将默认为一次性支付方式,则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交易价款。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接受转让底价。 2、产生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拟于挂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加价幅度为人民币20万元或20万元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时长为60分钟,限时报价时长为5分钟。具体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时间及竞价要素以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网络竞价公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4、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6、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和交易中心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转让方在交易中心公告的《债权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8、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9、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的;或在竞价程序中竞价起始价不高于意向受让方报价而该意向受让方不举牌应价的;(3)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金融资产转让交易价款的;(5)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8)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 其他应披露的内容 |
1、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1、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2、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 13、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附件 |
附件-债权转让协议(草稿).pdf |
|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9924450492,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