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船营区分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9日我局拟对吉林中科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万吨/年掺混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9日-- 2023年6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68437872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望云街545号
邮 编: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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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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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科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万吨/年掺混肥生产项目 |
项目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绥河村三社 |
吉林中科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启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小绥河村三社(中心地理坐标为经度:126°33′6.357″,纬度:43°87′0.155″),厂区西侧、北侧邻吉林市彩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厂区,东侧、南侧为小绥河村,距离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侧30m小绥河村住宅区。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2383.29m2,租用现有厂房、办公室,新建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2条掺混肥加工生产线(1# 生产线和2# 生产线),项目工程组成详见表1。项目建成后掺混肥加工规模为40000吨/年。项目备用生产区为180m2,生产区500m2、原料区350m2、成品区200m2、办公室20m2。
运营期本项目劳动定员9人,年工作100天,每天8小时。
建设投资: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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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已经下几点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吉林市彩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化粪池,由本公司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投料、卸料口、滚筒搅拌机筛分口、包装口处等产尘点设集气罩,封闭运输。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规定的标准浓度限值要求;氨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未收集粉尘采取封闭生产厂房,关闭门窗生产等措施,无组织颗粒物大部分沉降在厂房内,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购先进的低噪声设备,且设备应经常维护,尽量减少因设备受损产生的噪声;合理布局,将噪声较大的设备尽量安置在厂区的中间部位;高噪声设备设置必要的减振措施,通过加强管理,文明工作,项目营运期噪声可以得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废包装物外卖物资回收部门;厂房拦截粉尘和除尘灰一并收集后外卖至掺混肥造粒厂家综合利用;等外品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卖至掺混肥造粒厂家综合利用;废布袋外卖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符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中设计原则及防渗要求;危废间须设置专人管理,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制定危险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六)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形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机制。 (七)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施工期场地清理时要求厂房封闭,防止粉尘扩散;车辆运输时产生少量的地表扬尘,适当喷水以减少扬尘量;采用尾气合格的运输车辆与设备,并加强日常保养,使车辆与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八)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吉林市彩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化粪池,由本公司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九)施工期合理安排时间,夜间不施工;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布置,并安装减振隔音基础,减少同时施工等。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十)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材料边角料、设备包装物统一收集,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外运填埋。 (十一)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十二)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许可规定。 (十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