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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第一医院转让所属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北大道33号火箭农场第一医院原院区(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资产)
转出方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第一医院
联系人:崔国玲
联系电话:17590808777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为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第一医院三栋主楼建筑物和医院围墙范围内其他资产。三栋主楼分别为养老院、门诊楼、住院部;其中养老院建于2011年,总建筑面积4858.3㎡,为地下一层,地上局部五层;门诊楼建于1998年,总建筑面积1588.44 ㎡,为地上三层;住院部建于2008年,总建筑面积2426.56㎡,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层。三栋楼均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土地,规划用途均为医用慈善用地/医疗卫生。其他资产为园林小路灯基础、医院路灯及围墙大门地面,路灯有部分损坏,水泥地面部分破损。管道沟渠建于2008年12月1日,为自来水管道、室外给水排水采暖工程、路沿石地面管沟,管道能正常使用。树木以榆树为主,在医院院内,为绿化植被。转让建筑物目前均为空置,维护状况一般。
二、本次评估对象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第一医院三栋主楼建筑物及其他资产等,土地使用权利性质为划拨。本次仅评估估价对象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价值,未考虑所占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
三、本次转让的三栋主楼建筑物所占土地权利性质均为国有划拨用地,三栋主楼建筑物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最终受让方须对三栋主楼建筑物所占土地依据火箭农场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及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四、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事项已向交易所提供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转让方主管单位“师市卫健委”的意见建议函和2023年2月16日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转让方出具的确认函及转让方出具的承诺函。在本次转让过程中以及转让后任何时间,因权属存在瑕疵或负担导致的法律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
五、本次处置资产挂牌价格不含税,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可给受让方开具非税电子票。
六、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规划用途为医用慈善用地/医疗卫生,如需变更使用用途,须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规划用途变更手续。
七、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用途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及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等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八、意向受让方需对本次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进行现场查勘,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
九、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一、缴纳:金额356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6-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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